西安21名教师联名举报校长违规 举报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时间:2020-06-03 13:32:4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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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21名教师联名举报校长违规】老师被誉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重要引路人,大部分老师都是非常宽容的,但是最近在古都西安却发生了老师联名举报校长的新闻,引起了管理部门和很多网友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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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详情:


西安市高新区一所小学的校长陈某某因涉嫌滥用职权克扣工资变相索取贿赂被本校的21名教师联名举报,根据网上报道的举报材料显示,陈某某任意扣罚老师的工资,并且存在吃空饷的行为,私自将已经离职的临聘老师的工资划为己有。另外还侵占学生的午托费和违规领取贫困党员补贴,指派老师为自己购买私人物品等变相索取贿赂。陈某某的所作所为已经在学校引起了众怒,否则不会让这么多老师联合起来像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对此西安市高新区纪工委和教育局纪委回应称,已经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对举报材料所涉及的违法行为展开调查,并且已经暂时对陈某某采取停职处理。


网友热议:


A:学校一方净土,更应该杜绝出现以权谋私,所以净化校园风气,预防歪风邪气更加刻不容缓!


B:教师是人类辛勤的园丁,我们应该给予充分的尊重,很显然如果仅仅是一般情况我想不会有这么多老师冒着风险实名举报,所以说希望有关部门能彻底查清背后的真相,对于侵害教师利益的情况一定要严厉打击。


C:除了上课不重要,其他啥都重要,这是很多学校普遍存在的问题,还有就是克扣工资。另外,没有在一线工作过的人做校领导真是完全不懂得体恤老师,只知道为了自己的政绩压榨老师,还不知道瞎指挥瞎批评,真的希望能引起教育部门的重视,否则真的会让很多满怀热情投入到教育工作中的年轻人失望


D:小学的校长都这样,那些学区校长乃至教育局长得猖狂腐败成什么样子,教育系统确实该彻查整治了,浪费国家拨款搞形式主义,甚至一天里就有好几个文件搞各种没用的活动,还得拍照上传,老师每天应付这些活动已经筋疲力尽,根本没精力研究教学,教师稍有不满就以调离威胁,学校已经不是教书育人的场所。


法律延伸阅读阅读:举报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举报是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这种权利在我国的宪法、刑法及其众多的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25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西安21名教师联名举报校长违规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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