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某房地产公司一房多卖要承担这些法律责任...

时间:2020-06-09 19:17: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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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房屋是重要的家庭资产。一家人辛苦筹资买来的住房,却被开发商网签给他人,在临河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中,原告袁某就遭遇了这样的糟心事。
案例回顾
2009年1月20日,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与原告袁某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将坐落于临河区某小区某栋某号房屋预售给原告袁某,原告袁某支付全部房款,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给原告袁某出具了18万元的购房款收据。2011年8月15日,原告袁某付清大修基金2000元、天然气安装费2000元、取暖费3000元、契税3000元、产权工本费80元等相关费用后接收房屋装修入住至今。后因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向第三人陈某借款,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将原告袁某所购坐落于临河区某小区某栋某号房屋网签备案至第三人陈某名下。原告袁某提供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1份、相关发票、收据共13张、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1份、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1份,证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向原告袁某出售案涉房屋,且原告袁某已经将房款交清,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2011年8月13日向原告袁某交付了房屋。原告袁某诉至临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与第三人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针对这起确认合同无效案件,请听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杨东奇律师、钱婷律师为您解读与案件有关法律问题。
本案中,原、被告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袁某依约全面履行了付清购房款及相关其他费用等义务并已经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而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未如约履行合同,在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将该房屋网签到第三人陈某名下,已经构成违约,且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与第三人陈某之间并无购买商品房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实则以此形式为借款提供担保,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综上,原告袁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三)项、(四)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陈某签订的临河区某小区某栋某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文章来源:法治巴彦淖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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