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票乘客乘车过程中意外受伤谁来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高某持老年证免票乘坐某公交公司19路公交车,后因躲避强行超车的车辆,司机采取紧急刹车,致使高某跌倒摔伤。事发后,高某被送进医院进行治疗。高某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交公司认为高某是免票乘车,未与公司形成合同关系,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未果,高某诉至法院。
法院会支持高某的诉讼请求吗?
以案释法
公交公司应当对免票乘车的高某进行赔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本案中,高某持老年证乘车,属按照规定免票乘客,与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高某在乘车过程中意外受伤,公交公司并未证明高某自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应当对高某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律师提示
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有安全运送的义务。法律明确规定了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
首先,损害必须是发生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以外的损害不承担责任。这里的“运输过程”应从运输合同成立时起到运输合同终止时止,换言之,从旅客持票上车起至旅客在目的地下车时止都应算作“运输过程”。
其次,旅客的伤亡不是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由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法律在此明文规定为“重大过失”,即旅客即使有小的过错,承运人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责任。承运人只有在不可抗力、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时可以免责。
最后,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对支付运费的乘客适用,对按规定免票或经许可的无票乘客,承运人同样要在运输过程中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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