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狗咬伤人,谁来承担医药费?
案情简介
一日,董某牵着自家养的白色比熊狗(小型犬)在小区门口与邻居聊天,杨某回家路过时,不慎被狗咬伤,造成左大腿及胸部多处出血。董某带杨某去医院打狂犬疫苗,并对伤口进行处理,董某支付了各项费用。此后一段时间,杨某多次到医院进行治疗,病历记录有右大腿肌腱撕裂、血肿,腰间盘膨出等症状。事后,杨某向董某提出,要求其支付后期治疗肌腱撕裂伤及腰脱的治疗费。董某认为,杨某后续治疗费并不完全是因狗咬伤发生的,且杨某被咬伤系杨某故意对家狗挑逗而造成,杨某应对事件的发生负全部责任,故不同意赔偿。于是,杨某便将董某告上法庭。
法院会支持杨某的主张吗,应该如何划分责任呢?
以案释法
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中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杨某被董某饲养的家犬撕咬,造成损伤事实,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其遭受的损害应当由该家犬的饲养者董某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如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但针对杨某所提出的支付后期治疗肌腱撕裂伤及腰脱的治疗费,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来证明杨某的腰伤、腰间盘膨出是否与狗咬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果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杨某提出的针对腰伤、腰间盘膨出的赔偿,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此外,根据事实的认定,杨某是在与人谈话过程中被窜出的犬咬伤,杨某无法律规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故不存在饲养者董某减轻及免责的法定事由。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提示
现在越来越多人有意愿也有能力饲养宠物。一只通人性的可爱宠物确实能够讨人欢心,甚至成为老年人的最佳陪伴。但是,宠物饲养过程中的意外情况也是时有发生,最常见的就是所饲养的动物伤人以及吓得人摔伤。因此,管理好自己的宠物非常重要。而如果宠物伤人后,饲养人或管理人要想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责任,需要自己来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
除此以外,如果饲养人或管理人利用动物故意伤害他人,或明知动物会伤人而放任不管,除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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