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存瑕疵业主拒交费法院:物业担责10%
一、案例
李某、贺某购买一套商业住房,收房后与A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的A物业服务公司对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因为商铺门前车辆停放的问题,李某认为A物业公司没尽到疏导停车的责任,导致商铺的日常运营受到严重影响。通过沟通无果后,李某找到相邻几家商铺的业主,商议一起拒交物业管理费,直到物业公司提供让人满意的服务为止。因李某、贺某未交物业费,A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贺某缴纳未交的物业费。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确认有效,其对业主及物业公司均有约束力,小区全体业主都应依约履行。
李某、贺某作为该商业用房的业主,有义务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长期拖欠不妥。
物业公司未能按协议约定“指挥车辆遵章行驶、有序停放”,其行为存在违约,应承担10%的违约责任。
因此,李某、贺某应向物业公司支付《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所约定的90%的物业管理费。
三、法院建议
物业公司在未存在违法或重大违约行为的情形下,若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等主要义务,但有一些服务瑕疵,也不能构成业主拒付物业管理费的实质性理由。若业主未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构成违约,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
对于物业公司怠于履行物业管理职责,业主可以按合同约定通过要求物业公司限期整改、召开业主大会另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向相关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等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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