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半张脸,是否可以主张侵犯肖像权?

时间:2020-06-09 19:42: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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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殷小姐与好友一起去旅游,拍摄了大量的照片,回来后拿到照相馆冲洗。取照片时照相馆负责人说有一张只照了半张脸,底片已损坏。殷小姐没在意,拿着剩下的照片回家了。后来,殷小姐偶然从照相馆门口路过,发现自己的半张脸挂在照相馆的窗前,虽然只有半张脸,但明显能够看出是殷小姐本人,似乎当作了照相技术的反面教材。
殷小姐向照相馆讨要相片和底片,但负责人却说半张脸哪有什么肖像权。殷小姐有点懵,果真如照相馆负责人所说,半张脸就没有肖像权了吗?
以案释法
照相馆负责人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业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是指自然人的外部形象通过一定的形式在客观上再现所形成的作品。因此,从本案的叙述中可知,虽然殷小姐的照片只拍了半张脸,但其反映了殷小姐的面部特征,一般人都能认出照片中的人是谁,所以尽管是半张脸,仍然是其肖像的再现,因此具有肖像权。照相馆未经殷小姐同意将其照片张贴侵犯了殷小姐的权利,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业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律师提示
肖像权是一种自然人重要的人身权,它往往具有特定的财产价值。肖像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自然人可以自由地处分自己的肖像,同时又有权禁止他人在为经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肖像权。在授权他人使用自白的肖像权时,一经本人同意,其他人就可以使用自然人的肖像权,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时应该注意要明确约定权利的使用时间和使用范围,不然可能就意味着同意他人永久使用自己的肖像权。
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案件类型是演员的肖像未经同意被挂在美容机构、医院的网页上,提起过此类诉讼的既有赵雅芝、林心如、柳岩等知名演员,也有很多名气较小的演艺圈人士。
在名人的肖像权纠纷中,原告一般会提交对相关网上内容进行公证的公证书,以此证明被告侵犯其肖像权的事实,并根据网站的性质、内容推导出此对于肖像权人的名誉权有负面影响。其关于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权成本(交通、通信、打字复印等)、律师费、公证费的诉求在有证据支撑的范围内会得到判决的支持。至于经济损失的数额,法院一般会考虑到侵权方使用肖像的实际影响、侵权人可能获取的经济利益、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合法使用肖像合同中约定的酬金数额综合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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