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赡养母亲,他给出三个原因
案例
向奶奶今年74岁,丈夫去世得早,她含辛茹苦将一儿一女抚养成人。现如今,本该是享受天伦之乐的年纪,一双儿女却对她不管不问。贫病交加的向奶奶数次向儿女求助,可儿女这边,不是推诿扯皮,就是置之不理。向奶奶彻底寒了心,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儿子和女儿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医疗费用也由儿女共同负担。
法庭之上,女儿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真诚悔过。儿子却心有不甘,他认为:母亲长期偏心,心里只有女儿,既然如此,母亲就该由姐姐一人赡养。此外,他为拒不赡养母亲还找出另外两个理由:母亲没给他创造好的生活条件,就不该给他再添麻烦,而且她老人家性格古怪,不好照顾。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向奶奶的儿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1日支付向奶奶当月的赡养费2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奶奶的医疗费用由其儿女平均负担。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款的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据此,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且该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故,向奶奶的儿子认为向奶奶偏心姐姐等理由不能成为其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定事由。
关于赡养的方式,老年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一是共同生活,即被赡养人与赡养义务人共同居住生活,履行直接的赡养义务;二是通过给付赡养费、探视、扶助等方式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中,向奶奶选择通过赡养义务人支付赡养费的方式履行赡养义务,系其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向奶奶主张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用200元,与日常生活相适应,应当予以支持。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据此,向奶奶请求子女负担医疗费的诉求也应予以支持。
法官寄语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无论子女自认为不赡养老人的理由如何充分,都是为法律所不认可的。我们在此真诚提示:羊有跪乳情,鸦有反哺义,道理千万条,孝敬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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