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要支付违约金吗?
案情简介
夏某原就职于杭州A公司,担任淘宝美工一职,负责招聘学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夏某离职后,A公司每月通过银行向夏某汇入2000元,并注明“竞业限制补贴”。一年后,夏某入职杭州B公司,而该公司实际经营范围与A公司相同。现A公司认为夏某曾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无证据证明),入职的新公司属于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具有商业竞争关系单位,遂将夏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夏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赔偿金15万元。法院会支持A公司的的诉讼请求吗?
以案释法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本案中,夏某在A公司担任淘宝美工一职,其只是一名普通员工,虽负责招聘美工学员,但并非高级管理人员。虽然A公司认为夏某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但其并无证据可以证明,因此法院不会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律师提示
由于立法对竞业限制的主体问题没有规定,可能出现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过宽的现象。从而导致用人单位不论员工从事何种岗位、是何种文化程度以及是否接触到商业秘密,均一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这种做法明显不妥,既损害了部分员工的劳动权利,又增加了企业的成本。
为避免上述状况的出现,用人单位应当只选择那些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此来达到保护企业核心秘密和经营利益的目的。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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