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双方由于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可离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时间:2020-06-10 19:59:5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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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起诉离婚案件中,原、被告双方由于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是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并判决离婚的重要依据,所以作为急于离婚的原告来讲,成功获取并向法院提交这方面的证据是能否顺利判离的关键。然而,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办案经验:很多离婚案件的原告都觉得虽然已经和被告分居很多年,但自己很难取得此类证据。那么,该如何搜集此类证据呢?本律师以最近代理的一起离婚官司为例,帮助遇到此类问题的原告拓宽一下思路:

马先生(化名,原告)与刘女士(化名,被告)由于夫妻感情不和于2012年开始分居至今。分居的方式是:马先生搬离共同居住的房屋并长期居住在单位宿舍,刘女士则继续居住在原房屋内。期间,马先生曾找到刘女士进行离婚谈判,却被刘女士拒绝。于是,马先生委托本律师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很明显,双方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只要取得这方面的证据并提交给法院,顺利取得离婚判决不是难事儿。那么,该如何取证呢?本律师给马先生出的主意是:多方面取证,多角度印证分居的事实。具体方式是:1、让马先生的单位出具马先生从2012年一直独自居住在单位宿舍的证明;2、让原被告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所在地的物业公司出具被告刘女士一直居住在该小区的证明;3、双方闹矛盾分居时,刘女士给马先生发的一条短信。内容可以证明双方当年在闹矛盾,且马先生搬到了单位宿舍居住。

从上面这三个证据可以看出:前两个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双方从2012年起一直处于分居状态。而第三个证据除了可以证明当时双方已经分居外(但不能证明双方分居至今)还可以证明双方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可以看出:这三个证据中,单独使用任意一个都无法让法官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进而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状况下判决离婚。而结合使用的结果却使这个问题发生了本质的改变,这就是数个离婚证据间相互印证产生的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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