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婚前一方贷款购房,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及其父母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怎么分? 房屋赠与父母需要购房资格吗
秦某和王某于2003年2月登记结婚,于2014年3月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并对二人的孩子抚养,名下财产等问题进行了处理。但在判决中,遗漏了秦某父母名下的一套房子未作处理。原来,该房购于2001年,是由秦某及其父母三人支付的首付款,并将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婚后,秦某继续支付该房产的贷款。现,王某要求分割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房贷部分的相应对价。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秦某及其父母于王某与秦某登记结婚前购买,秦某对该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应当为秦某的婚前财产。秦某婚后取得的公积金及补充公积金系夫妻共同财产,秦某以其名下的公积金及补充公积金归还系争房屋的贷款本息,应视为王某与秦某婚后共同参与系争房屋的还贷。对于王某与秦某的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秦某及其父母作为系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应站对王某进行补偿,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提示:首先,根据《物权法》,因为房产登记在秦某父母名下,所以该房产在秦某与王某的离婚诉讼中无法进行分割;其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在离婚分割房屋时,双方均可得到婚后共同近贷所支出款项的二分之一以及相应增值部分。因此在本案中,对登记在秦某等三人名下的的房产上,不仅需要补偿王某支付的还贷部分,还可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支付相应的增值部分,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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