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不是利益最大化的方式! 如何将利益最大化

时间:2020-06-10 20:07:3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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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曹律师,您好。经常看您的普法,收益良多。您今天发的关于婚前购房的,有个相关问题请教。

婚前一方A首付购房,登记在A名下,婚后A还贷。可否婚前约定,该套房产全部归属于A(当然A的另一半也同意的情况下)。此约定虽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似乎与您中提及的新婚姻法的内容相矛盾,约定是否有效呢?

是否需要公证或者有律师见证即可?多谢!

观点:
1、婚前购买的而且登记在你名下,那就是你的个人财产。但婚后还贷部分虽然是你在还,但婚后收入是共同的,所以对方才有权利要求分割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本金和对应的增值。所以你俩婚前的约定,虽然有效,但本意上是想处理婚后这部分,婚前那部分其实不用约定也是你的。

2、可是你俩的约定我觉得还不够明确,建议再具体点说明:房产全部属于你,男方不得对婚后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主张相关利益。这样就针对法律的明确规定做了明确的权利排除。

3、我给你说完了,就不用再找律师见证了,签字就生效!公证只是外包装,不影响效力,所以,公证就没必要了。

法律之外:
这种已经稳占大部分份额的房产,结婚初期没必要写协议,没几个人会真心接受的,即便表面上满口爽快答应了,但那是为了面子而已,内心其实是抵触的,这就是病根。

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啊,不一定哪个地方就给你找补回来了!

考虑以后离婚怎么办?如果结婚时间短,那婚后部分也没几个钱啊,为啥因为这个婚前协议给自己落下一个本来就不是一条心的口实呢?

如果结婚十年八年了,对方的贡献也很大一部分了,按协议执行,你挣得的归你,他挣得和你平分?对方会在离婚前,提早预留出自己的小金库的!这是人性!不要以为自己真的保护到了自己的利益!

金用火试,人用财试。钱在哪,心在哪
然后才是:夫妻齐心,其利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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