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
时间:2020-06-15 19:57:1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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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对于该条中由一方父母出资的认定是出“全资”,也就是全部款项均由一方父母所出,在此情况下,如果房屋又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那么法院就认定该房屋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
事实上审判实践中,很多情况下,父母出资都是部分出资,并不是出全资,此时则应当适用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在婚后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的,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自己的子女,否则该出资视为对于夫妻双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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