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离婚证据而制作谈话录音时应注意的一个问题
虽然在法律上可以将诉讼证据分为诸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等几个大类。但具体到离婚案件,本律师认为由于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离婚证据往往局限于其中的几种,而且视听资料类证据中的录音证据又是比较常见的。在此,本离婚律师仅想就“为获取离婚证据而制作谈话录音时应注意的一个问题”结合最近所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做些说明。
本律师最近代理了一起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男方最终准备起诉离婚的案件。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林先生(化名,原告)与孙女士(化名,被告)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林先生选择了分居,而且一分就是5年。5年来,林先生多次联系孙女士商谈协议离婚的问题,均被孙女士拒绝。无奈之下,林先生委托本律师准备起诉离婚。由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标准之一就是:由于夫妻之间因感情和分居满二年。所以,本律师建议林先生不妨在正式起诉前再和女方谈一次离婚的问题,能协商最好,协商不了的话可以顺便做个录音当证据,以证明双方由于感情不和已经分居很多年。虽然林先生接受了本律师的这个建议于日前给女方打了个电话并做了录音,但忽略了本律师明确告诉他应该注意的一个问题,导致这个录音证据基本没有用处。而这个应该注意的问题就是:做录音不要自说自话,一定要诱导对方说出或者至少明确认可你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本案中的向事实就是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比如林先生在录音中一上来就说出一大段自己受不了了,分居很多年了,自己从来不回家住等等。而女方的应对之话只有简单的一句:“这是你的想法吗?你单方面想怎样就怎样吧。”可见,女方不仅没有表述任何相关事实,而且根本就没有正面回应林先生所说的话。如果将这种录音证据提交给法庭,女方完全可以说:“分居多年的事儿都是男方自己说的,我没有认可过。”只要女方这么回应,法官便绝对不会认可林先生的证明目的。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与对方谈话并做录音时一定要设法诱导对方说出相关事实或者至少要让对方对你所说的相关事实有明确的回应,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你的证明目的,千万不要“自说自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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