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设置离婚冷静期吗?
登记离婚程序针对协议离婚所涉,排除诉讼离婚情形。
现状是协议离婚民政局履行登记程序即可,而诉讼离婚基于所谓的婚姻稳定论,实践中一般要经过二审才能判离。
《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协议离婚本是和平结束一段婚姻关系的最佳方式,但草案规定协议离婚必须经过双方共同进行两次间隔三十天的离婚申请,不仅仅是增加了离婚时间精力成本,更是带来了三十天内处于不稳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的人身和财产风险。三十天后需要双方再次共同申请离婚,当事人很有可能需要权衡本三十天内人身伤害、财产转移同再次共同申请的需要,弱势方面临如果不同意不合理请求后对方拒绝再次去往民政局登记,只能走向冗长的诉讼离婚程序的尴尬境地。
附加冷静期并不能改变朝夕相处的隔阂与矛盾,通过冗杂协议离婚的程序进而改变婚姻关系的存续效果甚微。这只会使婚姻关系双方在三十天内互相折磨、相互算计,滋生不稳定的争议与冲突,最终导致被迫选择诉讼离婚将大幅度增加,法院负担再次加重,本应由行政解决的“和平分手”演变为法院无奈介入的“世纪分手大型连续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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