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一方反悔是否可撤销?

时间:2020-06-15 20:06:37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答案是不可以,《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烟、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涉及房产分割,是双方协议离婚所附的一个条件,是离婚协议的一种延续,是属于身份关系的协议,所以不能适用《合同法》关于撤销赠与的条款,夫妻离婚时,约定将共同房产全部或部分赠与孩子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于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而且,夫妻将共有财产赠与子女的行为,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它表面上体现了赠与的“无偿”特性,实际上往往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等紧密相连。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相关文章推荐

最新文章推荐

相关知识推荐

评论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返回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