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志愿兵转业新政策:7种转业安置去向
军人是一个光荣的岗位,他们不管到哪里都会发光发热,有人说现在农村在登记退伍兵信息。其实很多人都知道,军人光荣退伍后,很多用人单位都会因为他们的严于律己,遵守规则等等优点而争相录用。
安置地点关乎军转干部未来工作、生活。选择安置地点,首先要了解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其次要清楚自身具备的安置去向条件,在政策范围内做出慎重选择。本文对现行的军转干部安置去向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供军转干部参考。
1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
1.回本人原籍、入伍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2.回配偶原籍、入伍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
3.回父母原籍、入伍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安置。对“长期”的要求,北京、河北等省市明确为10年。
2投靠配偶安置
1.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随军前户口所在地,一般指首次随军前配偶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主要是配偶婚前长期生活、工作并有常住户口的地点。
2.配偶随军取得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①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②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③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落户时间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转业当年的3月31日;④对上述以外的城市,只要在转业当年3月31日前配偶随军取得当地常住户口即可。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还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和因战因公致残的,可以不受随军配偶的落户时间限制,只要在转业当年3月31日之前配偶随军落户,就可以在以上城市安置。所有的落户时间均以户口本登记时间为准。
3.双军人单转或双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有的大城市基于实际还有一些规定,如上海市要求,双军人单转,一方在驻沪部队服役须满1年。重庆市规定,非主城区入伍的双军人夫妇,同时或一方转业进主城区安置,需有一方在主城区服役满2年。
4.配偶通过“非正常渠道”取得的常住户口。相关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户口所在地安置,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配偶(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新疆要求取得住房产权时间也须满5年)。
对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系购房落户的,各地要求不一。如:北京市要求购房取得北京市小城镇户口满4年;天津市要求通过购房、投资方式将配偶落户天津的,须满足蓝本户口转红本户口满2年(蓝本转红本约需4年);重庆市要求,在主城区购房落户的,房屋产权须满6年、落户须满3年,在非主城区购房落户的,房屋产权须满4年、落户须满3年(如转业干部本人是重庆郊区县入伍的,在主城区购房落户,取得房产须满5年、户口须满2年);江苏省规定,配偶经引进人才、招聘、招考、调动来南京工作的,取得南京市常住户口须满2年,通过买房、投亲等方式取得南京户口的,不予接收。
3留在部队驻地安置
1.撤并降改移部队。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转安置政策文件规定: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注: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单位由军委政治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确认)。
2.非撤并降改移部队。相关文件规定: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4投靠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安置
1.父母身边无子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本人未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3.配偶为独生子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4.军籍父母离退休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5.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以正常渠道(随军、工作调动、离退休安置)取得的常住户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①自主择业的;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④因战因公致残的。
6.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以非正常渠道(购房、投资、投靠亲友、挂靠人才市场等)取得的常住户口。相关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父母(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新疆要求取得住房产权时间也须满5年)。
对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系购房落户的,要求与配偶购房落户相同。部分省市要求,投靠子女安置的,子女须已成年、参加工作。
5到有关地级市安置
1.撤、并、降、改、移部队。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转安置政策文件规定,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单位由军委政治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确认。
2.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艰苦边远地区部队。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转安置政策文件规定,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由退役军人事务部与军委政治工作部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确定。
新疆明确,地区、自治州比照地级市执行。
6对立功和在艰苦边远地区长期服役人员照顾安置
一些省对功臣模范军队转业干部,在安置去向上有照顾。浙江、江西、贵州省规定,符合进该省安置条件且在部队荣立一等功的,可在全省范围选择安置地点,符合进该省安置条件且在部队荣立二等功(贵州省荣立3次三等功亦可)的,可在所到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
湖北省规定,凡符合进该省安置条件,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10年、五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15年、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20年的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可照顾调整到武汉地区安置;
青海省规定,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或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寒缺氧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或在海拔3000米以上边远艰苦地区连续服役满15年,或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工作满10年的,可在西宁地区安置。
7因国家或地区建设需要跨地区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申请跨地安置的,须出示有关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接收的函。
转业军人的身份认定政策
转业一词,是针对性的,是专业性的。这一军事术语特指军队里的干部和志愿兵(士官)行政调动到地方工作(也就是从一线调到了二线)。这既是国家对军人特殊身份的肯定,也是对军人为国奉献的利益保障。民发【1978】11号文(《民政部关于部队士兵提拔为干部或者改为志愿兵后是否继续保留其自留地问题的批复》):义务兵提拔为干部或者改为志愿兵后,他们已经成为职业军人,没有必要继续保留其自留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志愿兵是享受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职业军人(也称之为合同兵或士官);是拿着国家工资的在编行政公务人员。这既是政治定性,也是法理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国家机构”章节中明确规定:军队是执行政治任务的国家行政公务武装组织机构。其公务人员就是军队里的军官和士官(志愿兵)。军队中的现役军人,除“义务兵”以外的“军官”和“士官”,是国家行政公务武装组织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全民所有制职工包括在国有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与集体所有制职工不同)。其中“军官”是国家行政公务武装组织队伍中的“行政指挥者”即“领导人”,而“士官”则是国家行政公务武装组织队伍中的“行政执行者”即“非领导人”,其法定关系是国家行政公务武装组织队伍中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同志关系”。现役军人除了岗位任职不同外,其工作主体对象及人员身份性质实行“官兵一致”,都是国家行政编制的任命人员即“全民所有制职工”(行政编制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由此,“军官”是国家行政公务武装组织队伍中的“公务员”已经无需论证(见《公务员法》第二条和第十六条之规定),而“士官(志愿兵)”则是公务员队伍中的“行政工人”(现在叫机关工人或事业工人),也随之不容争议。否则,军队还怎么能成为“执行党的政治任务的国家公务武装集团”?所以说,转业,也是国家指令性分配,是保留全民所有制及国家兵员的公务人员身份,不随单位性质而改变。我们承认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这个叫法没有了。但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可以改掉“全民所有制职工”的称呼,并不能改掉国家给予我们的公务人员身份,这就像改革只是改计划经济为市场经济一样,把国家公职人员改称公务员一样。经济改革只是改革了经济体制,政治改革也只是改革了执政理念,改革了一些称呼。只要原文件没有被废止,志愿兵(士官)的身份就依然合法有效。这既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也是国家《公务员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六十三条对国家职业兵员身份的描述规定。所以,依此可以定性志愿兵(士官)为政府安排工作人员即国有单位内的政府定岗人员(即国家行政人员,属全民所有制职工性质),而不是单位定岗人员的单位全员合同工(属集体所有制职工性质)。这也是国家指令性分配,即保留全民所有制公务人员身份的论证之一。人事部《关于干部调配工作的规定》(即人发【1991】4号文)第二条、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和职工,调到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其身份可以保留”。这与志愿兵安置办法的有关分配即调动工作岗位人员所享受的政治待遇的条款规定是一致的。
由此可见,全民所有制职工是包括领导和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劳动者。全民所有制职工中领导职务者即国家干部的调配权,自然是指国家“公务员”,由该项工作规定的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调控。
凡是经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代理审批、调配工作岗位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中非领导职务者,自然就是“行政工人”。而不是《劳动法》调整的企业单位雇佣人员。
转业军人的编制依据
所谓编制,是指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家企、事业组织的编程制度。人事部颁发的《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人计发【1990】17号文)第三条、计划管理的范围是:①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②上述机关、团体所属的事业单位;③国家规定的其他应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计划管理的部门和单位。第六条、计划期职工人数增减中新增职工包括:①国家统一分配的人员;②社会招收人员;③调入人员;④成建制划入的人员;⑤其他人员。军队属于国家行政公务武装组织机构,其公务人员自然为军队里的干部和志愿兵(士官)。所以,干部和志愿兵(士官)转业即行政调动到地方工作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指令性安置人员,其行政编制是随人员走的,跟地方的编制没有关系。也就是说,我们从部队转业,是从部队带回编制到地方工作的,这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即国发【1983】16号文)对志愿兵(士官)安置所需的编制指标相吻合。下面我们来划重点,对国发【1983】16号文有关志愿兵(士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编制政策作精准解读:国发【1983】16号文件对编制叙述,第五条是重点,共四句话。第一句:志愿兵退出现役,原则上转业回原籍,由县(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县(市)安置有困难的,可报请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置。这句话中的县(市)人民政府代表着国家意志,必须安置转业志愿兵。为什么说是必须?是因为如果你安置有困难,可以报请市级或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安置。反之,如果你没有上报,那说明你没有困难。没有困难就必须安置!第二句:转业的志愿兵安置工作后的劳动指标,应列入国家当年下达的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劳动计划。这一句明确了劳动指标及其来源。既然转业志愿兵安置的劳动指标应列入国家当年下达的计划,那么,中央核定认可地方财政支付人员的总人数之中,就应该包含有我们志愿兵当年安置的指标在内。请注意,这个劳动指标是列入国家和省的劳动计划内的。那么问题来了:能列入国家和省的劳动计划内的劳动指标会是什么样的单位(编办的人应该心知肚明)?我们的回答是:上至国家党、政机关,下至省属事业单位。第三句: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这一句强调指出:最差可以安置到的单位且安置到这些单位的,必须保留全民所有制身份。“保留”的本意是“保存不变”,即保持存续(大家都知道,原来有的现在也有,这叫存续,也叫“留”;原来没有的现在也有,这叫增加;原来有的现在没有了,这叫丢失)。也就是说,我们作为职业军人,在部队时是国家公务人员即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如果我们被安置到国家机关、省属事业单位,那么不言而喻就自然保持存续了全民所有制身份。为什么说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是最差的呢?因为事物都是相对而言,比较起国家机关、省属事业单位,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当然就是最差的。再一点请特别注意: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不是所有人都有全民所有制身份,所以才规定保留全民所有制身份。反之可以说,如果该单位没有全民所有制身份人员的岗位,你就不能安置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人员到岗。否则保留全民所有制身份从何谈起?又有何意义?第四句:在安置转业志愿兵时,应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分配。这一句明确了分配原则。请注意这个分配原则是按专业特长分配的。所有需要考试(逢进必考)决定分配单位的,都是错误的。此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即劳社部发【1999】10号文)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由此,以“自主择业”的方式“买断工龄”安置转业志愿兵(士官)也都是错误的。
转业军人的安置定性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八条: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满十年的由原征集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六十一条: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保障离休退休军人的生活福利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置转业军人,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安排工作。接收转业军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活福利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八十八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5、国发【1978】75号文(国务院《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第三条第5款: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国家负责安置工作。年满55岁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干部退休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志愿兵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综上所述,我们认为:1、转业志愿兵(士官)是有身份的,是“行政公务人员”身份[因为转业志愿兵(士官)曾经是职业军人]。2、转业志愿兵(士官)是有编制的,是“行政工人”编制[因为转业志愿兵(士官)曾经是全民所有制职工]。3、凡是没有按照国发【1983】16号文安置的转业志愿兵(士官),无论是被安置到哪里都是虚假安置。4、凡是安置的转业志愿兵(士官)没有给予全民所有制身份的,都是虚假安置。5、因此,应归还转业志愿兵(士官)被侵占的身份和编制,并按当年国家下拨的编制待遇上岗就业;以同工同酬标准补发从转业至今的全额工资;接续从转业至今的五险一金(全额报销个人所交保险金额);补发失业待岗期间的生活费。四、有关转业志愿兵(士官)的住房补贴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即国办发【2000】62号文件)第(十一)住房补贴来源: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按有关规定解决。第(十二)住房补贴对象: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给予货币补差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分别按军队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差;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其配偶现租住住房的,夫妇双方可以按规定分别申请住房补贴。第(二十一)军队转业士官的住房保障,参照本办法。我们认为,必须按职务套改标准补发转业志愿兵(士官)的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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