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篇之虚假诉讼

时间:2020-06-17 17:25:1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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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虚假诉讼?
答:虚假诉讼罪是指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1)多发生于民间借贷纠纷、夫妻离婚财产纠纷、企业破产、遗产继承、房屋买卖、以物抵债合同纠纷等领域。
(2)主要表现为虚构债务、伪造证据、捏造案件事实等形式。
(3)当事人之间一般存在亲属、朋友、同学等特殊关系或者关联企业,存在共同利益关系,易达成攻守同盟。
(4)要特别注意巨额标的的借贷、以物抵债合同又以调解结案的,当发现对方持这样的调解、裁判文书来主张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作为申请人要尤其谨慎注意。
虚假诉讼的危害有哪些?
答:一方面,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以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在法庭上一唱一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原告将一些子虚乌有、编造的事实通过诉讼,使被告的利益收到侵害,甚至导致被告出现家破人亡的惨剧。
遇到虚假诉讼怎么办?
答:公民如果发现遭遇虚假诉讼行为并侵害到个人合法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可向检察机关举报。
能否举个真实案例?
答:2017年5月8日,贾某捏造八万元借条,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钱款。第一次庭审,段某在贾某的授意下作伪证。后李某不堪巨大精神压力自杀,在贾某申请下,法院变更李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李某霞、李某涵、何某为共同被告。第二次庭审,段某又继续按贾某的授意做伪证。11月17日,法院判决李某霞、李某涵、何某在李某遗产范围内给付贾某本金8万元以及利息、违约金。
2018年4月,德城区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依法再审。后法院撤销了原民事判决。2019年1月,德城区检察院以贾某涉嫌虚假诉讼罪、段某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二年;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检察官认为,贾某、段某恶意串通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公民从事民事活动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且严重损害了李某等人的合法权益,在李某第一次开庭后不堪巨大精神压力自杀后,贾某、段某仍不收手,竟然追加李某妻子、女儿、母亲为被告一同起诉,其捏造事实企图用合法的民事诉讼掩盖事实真相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是一起典型的恶意串通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案件。
虚假诉讼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如何预防虚假诉讼犯罪?
答:虚假诉讼之所以屡屡发生,根本原因在于一些人缺乏法治信仰、法律意识,缺乏对司法的敬畏之心,只要有利可图,任何诉讼制度都可以弃之脑后、踏在脚下。
因此,首先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民诚实信用、公平正义观念,牢固树立尊重司法、敬畏司法的精神,自觉维护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其次应当加大查处打击力度,一旦发现虚假诉讼行为,就应当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侦查,作为刑事案件进行公诉、审理、定罪量刑,使虚假诉讼者付出应有代价,同时也警示社会上那些心存侥幸之人。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司法秩序是诉讼正常进行的重要保障,自觉维护司法秩序,坚决杜绝虚假诉讼,营造一个公正权威高效的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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