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
:李小姐和吴先生于2011年5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2011年3月11日,李小姐作为买受人与案外人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了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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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约定价格210万元,其中首付90万元,商业贷款90万元,公积金贷款30万元,房屋于2011年4月29日登记在李小姐一人名下。
2、2011年3月8日吴先生向李小姐汇款80万元作为首付款。剩下首付款李小姐支付10万元。
3、2011年6月,李小姐一次性还贷434600元。
4、2012年至2015年陆续还款413323.02万元。这部分还款来源于李小姐的公积金以及李小姐父亲的资助。
5、截至2015年3月还款本息共计1034804.54元,剩余贷款本金262706.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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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的房产是李小姐婚前购买且登记在李小姐名下的,那么这个房产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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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系争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应仅从购房的时间和登记状况考虑,还应结合购房的意图、购房的出资等因素来综合判定。房屋虽在婚前购买,但购房时间与登记结婚时间相距很短,证人证言也证实双方在购买房屋之前就有为结婚购房的意愿,结合一般社会常理,为结婚购房应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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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8日的汇款发生在购房合同签订前三天,且该笔钱款进入原告帐户后在3月10日、3月11日就分两笔用于购买房屋。综合上述情形,该笔钱款应视为吴先生为共同购买房屋的出资,故房屋应系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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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李小姐一次性还款434600元,如何认定?
2011年6月,李小姐一次性还贷434600元,彼时双方结婚时间仅有一月,应认定该笔款项中无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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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还的房屋贷款如何认定?
李小姐用其婚前公积金还贷部分,视为李小姐个人财产偿还;李小姐用其婚后公积金还贷部分,应视为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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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李小姐及其父亲的陈述,其父亲一直认为房屋登记在李小姐名下,是李小姐的个人财产。故,李小姐父亲资助部分不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是对李小姐个人的赠与,该部分应为李小姐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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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屋最终归属如何判定?
结合房屋来源及双方出资比例,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李小姐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李小姐自行偿还。对于吴先生,结合其出资、房屋现值,法院酌定李小姐向吴先生支付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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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婚前购买,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如果另外一方有出资,需结合出资情况综合判断房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吴先生向李小姐汇款80万元后几天,李小姐便购房。结合购房的意图和整体购房的事实情况,法院最终认定该80万元是吴先生对房屋的出资,B对房屋享有相应的份额。所以不能简单认为房子是婚前购买的就一定是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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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案情来自于:(2014)长民四(民)初字第1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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