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 事实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
事实婚姻是有法律界定的,1994年2月1日以前,举办婚礼,周边邻里证实,户口迁入等事实存在,且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如1994年2月1日之后,即便办婚礼,未领取结婚证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处理,即便周边邻居证实,也不行!
由于一些历史原因,有一部分人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又确实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并形成稳定的家庭和社会关系,故在《婚姻法》实施后也没有对此问题一刀切,而是区分时间区别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必须明确什么是事实婚姻。有人认为男女同居甚至生子就是事实婚姻,还有人认为大摆筵席举行仪式就是事实婚姻。然而,这样的做法在法律上都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法律意义的事实婚姻只有一种情况,即: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就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才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所以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才开始同居的,必须补办结婚登记,否则法律上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
简单归纳起来就是:所谓的事实婚姻,指的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虽然没有办理结婚证,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那么这种婚姻关系则构成事实婚姻,双方互有继承权。而1994年2月1日以后,实际上就不存在事实婚姻的概念啦,要被认可存在婚姻关系的,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否则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
如何认定事实婚姻?自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事实婚姻还受法律保护吗?
我国在一定范围内承认婚姻的合法性。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处理,不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是否符合婚姻法的实质婚姻关系要件。之后,必须补办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障。
事实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
事实婚姻法律有一个时间节点为保护与否的依据!1994年2月1日之前的未经结婚证,有邻居证实,户口登记等证据证实建立婚姻关系,便可认定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之后没有领取结婚证的,一律按同居关系处理!认定事实关系后,法院对财产,子女扶养按照《婚姻法》夫妻关系处理!同居关系不按夫妻关系处理,也就没有共同财产分割!
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所以在离婚后,又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证明为事实婚姻,那么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婚姻的认定
对于构成的事实婚姻,我国法律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关系
1.婚姻关系。从1994.02.04《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到2001.04.28《婚姻法》颁行这一段时间:
1.1在1994.02.04之前的,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但未登记的,一致认定为事实婚姻,而登记结婚的,则认定为合法婚姻关系。在此期间,起诉离婚,未办理结婚登记,起诉前补办结婚登记,为解除合法婚姻关系,未办理,按照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处理;
1.2在1994.02.04之后的,则按照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若在起诉前补办结婚登记,为解除合法婚姻关系,未办理,则按照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2.2001.12.27《婚姻法解释(一)》颁布后,则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更正为:
2.1在1994.02.04之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但未登记的,一致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而登记结婚的,则认定为合法婚姻关系。在此期间起诉离婚,起诉前补办结婚登记,为解除合法婚姻关系,未办理,则按照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处理;
2.2在1994.02.04之后的,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若在起诉前补办结婚登记,为解除合法婚姻关系,未办理,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2004.04.01《婚姻法解释(二)》颁行后,未婚同居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不予受理,但已婚者同居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则应当受理并处理,包括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育、继承关系等等。
如何认定婚姻诈骗罪?
婚姻诈骗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构成犯罪的行为。诈骗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从刑法条文的角度来看,其相关规定并没有将婚姻关系规定为诈骗犯罪是否成立的必然条件。
即婚姻存续期间内的双方当事人并非排除在诈骗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之外。
我国刑法条文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包含了刑事责任年龄、能力以及特殊主体身份,比如职务犯罪中的犯罪主体规定等等。
在诈骗犯罪中,将诈骗犯罪的主体进行限制没有法律依据。
在实践中,对于夫妻间的故意伤害犯罪,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不在少数,只是法院在处理上考虑了双方的特殊关系。
但男女有婚姻关系并非是免责条件,如果因为有婚姻关系,就把犯罪诈骗的主体要求为非婚姻关系的双方主体,显然违背了刑法关于诈骗罪为一般主体的规定。
那么,如何准确把握处理以婚姻骗财的案件。我们团队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1、从诈骗犯罪的产生时间来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一般是产生在双方的婚姻关系成立之前,法院在认定婚姻诈骗犯罪时,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诈骗犯罪是法院在认定时的重要依据。
2、在客观行为上,犯罪方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然后通过欺骗的手段获取财物。
3、从骗取财产的所有权来看,犯罪方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者是被害方通过借条等形式向他人借的款,该款项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
4、在犯罪方实施犯罪手段后,参考被害人的具体情况以及自身态度,相关司法机关可以考虑是否有追诉犯罪的必要,以达到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以上就是对如何认定婚姻诈骗罪的解答,婚姻诈骗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他人钱财的行为,而其诈骗对象往往是择偶难或者已离异的人群,以结婚为幌子,诈骗受害者钱财,后又以各种理由寻找机会逃离。
婚姻诈骗的确是一个可怕的陷阱,广大中青年男女更要提高警惕加以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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