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人身保险怎么分割?

时间:2020-06-20 14:47:2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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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方擅自购买人身保险的分割

(一)夫妻一方擅自签订人身保险合同对夫妻另一方的效力

关于夫妻一方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擅自签订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正如有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在签订人身保险合同事项上,夫妻之间不拥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的行为不能当然对夫妻双方生效。该学者认为夫妻一方擅自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对夫妻另一方不当然发生效力,其主要判断依据在于签订人身保险合同的行为是否属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的范畴。

笔者认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有保费低、短期性的特点,一般不具有储蓄功能。如配偶一方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在被保险人未成年之前,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以10万元为限,通常保险费数额较少,同时也是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所需要。因此,将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纳入日常家事的范畴并无不当。

但因人身中的部分保险产品,如人寿保险,兼具保障与投资理财的功能,且占用资金相对较高,笔者认为不宜将其纳入日常家事代理的范畴。夫妻一方擅自为购买此类保险产品而签订的保险合同对夫妻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夫妻一方擅自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效力

1.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对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对于夫妻一方擅自签订人寿保险合同的效力存在三种不同认识: “无效说”将关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视为强制性规定,继而认为保险合同无效。“效力待定说”认为在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情况下,需要夫妻另一方追认或者投保一方取得对财产的处分权,保险合同方能有效;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有效说”认为在保险人善意的情况下,夫妻一方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不因保险合同的履行问题而否定其效力,仍应有效。纵观法律的体系性可知,《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关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是对《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理解与具体适用,申言之,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权的具体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涉及的是合同的履行问题,无关合同效力问题。

2.无权处分对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如前所述,夫妻一方擅自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之争论的逻辑起点主要在于无权处分所订合同的效力。在现代社会,无权处分行为已经逃离了传统的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框架,它已不再是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而是有效的法律行为。从世界立法趋势来看,这种有效的法律行为应当界定在债权行为范围内,至于物权效力如何,要结合其他制度来决定。我国采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债权意思主义为例外的物权变动模式,地役权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当事人无处分权将影响合同效力,但其他合同则不应受当事人有无处分权而影响合同效力。

笔者认为,合同签订及其履行中的效果意思含有两个组成因素:一是发生债权债务的效果意思,二是合同履行的效果意思。有效的保险合同仅是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内在动力和根本原因,在夫妻一方擅自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有无处分权,事关合同履行问题,并不因此而影响合同的效力。无论是投资型还是保障型人身保险合同,均是以保险产品作为合同标的,合同目的在于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合同内容并不直接表现为转移财产所有权,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仅是投保人对保险人向其承担保险责任而支付的对价,不同于买卖合同所约定的直接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合同目的。“出卖人对标的物纵无处分权,其买卖合同仍属有效,无需标的物权利人的承认。出卖人仍负有交付其物并移转其所有权的义务,出卖人不能履行此项义务时,应负债务不履行责任,买受人得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解除合同。”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主要内容的买卖合同纵然如此,更何况人身保险合同中仅以支付保险费作为履行合同的方式、并不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合同目的。因此,在具备保险合同有效要件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纵无处分权,合同效力也不应因此而受影响。

(三)夫妻一方擅自购买人身保险的分割

笔者认为,离婚时对人身保险问题不能协商解决的,对人身保险的处理,则应结合保险合同的效力进行分析。正如前文所述,夫妻一方擅自用共同财产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的人身保险,对夫妻另一方并不当然发生法律效力,作为保险合同投保人的夫妻一方应当承担其与保险人之间的法律效果。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作为投保人的夫妻一方有权继续投保,也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同时,若其解除保险合同,则要承担保单现金价值低于已交保费的风险。

在夫妻双方之间,因作为投保人的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投保的行为系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应当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根据完全损害赔偿原则,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即为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中本应属于对方的一半份额,“侵害财产权造成之可得利益损失之赔偿应当为侵权损害赔偿的内容”,间接损失即为可得利益损失。此外,若有证据证明投保人系隐藏或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则可依据《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少分或不分。

二、离婚时夫妻共同购买的人身保险分割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人身保险,离婚时如何处理?实务当中,存在不同认识,有的认为不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有的认为应分割已交付的保险费,有的认为应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有观点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人身保险的行为应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对受益人的赠与,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事实上,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依附于人身关系而存在,具有较强的伦理性,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关系。若将保险金认定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则可能违背夫妻双方的本意,甚至影响婚姻家庭的祥和稳定。

第一,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不同于一般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较强的伦理性。我国有学者指出,基于传统习惯和法律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在我国的适用仍然比较普遍,将购买的保险视为对受益人的赠与违反我国传统的家庭生活观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保险时,大量的家庭购买保险,多是从规避整个家庭的财务风险考虑的,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家庭通过保险赔偿金来分担家庭此时的经济压力。

第二,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认定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违反婚姻家庭法的基本规则。人身保险的产品越来越丰富,部分人身保险产品已兼具保障功能与投资功能,具有储蓄理财的性质。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投资取得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保单受益方为夫妻一方时,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视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则违反婚姻家庭法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规则。

第三,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视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可能会导致夫妻双方之间利益失衡。有案件中夫妻双方在同一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中受伤,而在其购买的人身保险中仅一方为受益人,若坚持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将获得的保险金认定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则在夫妻双方之间难免利益失衡,又特别是在非受益人一方受到伤害更严重之时。

此外,根据保险法之规定,投保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亦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在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有权对所购买的保险进行处分,决定是否继续交付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由此可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并不能简单认定为对受益人的赠与,夫妻双方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交纳的保险费进行分割的方式也存在不妥之处。第一,支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约定的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投保人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后,保险费即转化为保险责任准备金。投保人将保险费交付保险人之后,即丧失所有权,转化为保险人的资产。第二,已支出的保险费是一种消费支出,而非实际存在的积极资产。根据《保险法》第47条之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而非返还已交付的保险费。

也有观点认为,婚姻关系解除后投保人有权办理退保手续,夫妻双方可分割退回的保单价值。 对于分割保险现金价值的方法,也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例如:并非所有人身保险都具有现金价值,现金价值仅存在于保险期间较长的人寿保险合同中;保单现金价值在人寿保险合同订立后的前几年内通常低于已交付的保险费(最低五年,最长15年,现金价值能够和已缴纳保险费持平的时间),此时分割保单现金价值对夫妻另一方则有失公平。

(二)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人身保险的分割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人身保险如何分割,笔者认为应区分保险合同是否期满,分别讨论。

在离婚时保险合同尚未期满的,若夫妻双方均不愿继续投保,则宜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双方均应对自己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承受现金价值较低的风险。若夫妻一方愿意继续投保,则可变更保险合同投保人、受益人,由继续投保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可参照离婚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进行确定,对没有享受保险的一方应当有所倾斜。

在保险合同已理赔的情形下,对取得的保险金则不宜直接认定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如前所述,应当秉持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关系,更不宜直接按保险法中规定的商事规则直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笔者认为,对于仅具有保障性质的保险合同中获得的保险金,基于家庭成员之间伦理道德和相互扶养的关系,宜坚持保护弱势一方的原则,在保障被保险人的基础上,平衡另一方的利益。在兼具投资理财性质的人身保险中获得的保险金,则宜将投资账户部分认定为投资收益,进而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更为妥当。


网友点评:

首先,保险的分割也要遵循离婚财产处理的大原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才需要分割,个人财产则归各自所有。

离婚后不需要分割的保险有以下三种:

1. 婚前个人购买的保险,且已经缴清保费,属于个人财产。

2. 婚后用个人财产给自己买的保险,但需证明保费来源是个人财产。

3. 父母帮子女买的保险,不管子女是否结婚,都属于父母的个人财产,子女离婚时不能退保也不能分割。

离婚后需要分割的保险有以下两种:

1. 婚后购买的保险,夫妻共同缴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婚前购买,但未缴清保费,婚后用共同财产继续缴费的保险。

弄清楚了需要分割的保险,那么具体要如何操作呢?重点来了,赶紧拿出小本本记吧~

一、一方投保,另一方为被保人

方法一:退保,拿回保单现金价值,大家五五分。

这是最简单粗暴的分割方式,也是最不划算的。一方面,通常保单的现价一般远低于之前缴纳的保费,相当于折价赎回资产,显然划不来。

另一方面,退保会让保障停摆,被保人将处于“裸奔”的状态。尤其是对于本就年纪偏大的离异双方,停保后可能因为超龄或者身体健康状况不佳已经没有资格再投保重疾险、医疗险等核保严格的产品了。

所以,除非已经是相看两厌,一分一秒也不想和对方有任何牵扯的离婚夫妻,不然九尾君建议还是不要采取退保的分割方式。

方法二:支付对方相应补偿,变更投保人,保留保单。

这是比较理性的解决方案,被保人给对方一些补偿,然后申请变更投保人,未完成缴费的部分之后由被保人自行缴费。

至于补偿金额的多少,可以参照保单现价的一半给予,大方点也可以直接给付已交保费的50%,具体金额可双方自行商讨。

二、一方同为投保人和被保人(自己给自己买)

操作方式基本同上,可以退保,也可以协商补偿方案,保留保单。但相对简单的是,不用变更投保人了。

对了,九尾君这里要提醒大家一句,重疾险和医疗险这样赔付对象通常为被保人的险种就算了,但如果购买的是寿险、意外险这样以身死为标的的险种,受益人往往自行指定的。

所以,离婚后记得要变更受益人,可以改成自己的父母或者孩子。要是一不小心忘记更改受益人,又不幸出险,岂不是白白便宜了自己的前夫(或者前妻)。

三、保单已经出险理赔了

这种情况就比较无奈了,因为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本人获得了一笔保险赔偿金,无论是身故、重疾、意外还是住院赔偿,都属于个人专有财产,即使是这份保单是用夫妻共同财产买的对方也不能分割。

当然,要是双方私下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老王因出轨被妻子发现,双方调解离婚,老王觉得对妻子有所亏欠,自愿将原先获赔的50万保险金分妻子一半,也是可行的。

说到底离婚是比较私人的事,财产怎么分割也完全可以协商处理,法律规定只是作为参照依据罢了。

四、“夫妻共保”,夫妻同为被保人

,市场上推出了不少夫妻俩组合投保的产品。

这类保险推出的初衷是好,夫妻一起拼团购买,不仅价格更便宜,保障力度也更大。但是离婚后,这样的产品反而成了大麻烦。

夫妻共保的保单除了折价退保外,可以这么处理:

1. 双方继续缴费,仍可享受保障。

2. 保费可以双方对半分,或者双方自行协商缴纳比例。

3. 离婚后,第一受益人变更为双方新的配偶,第二受益人可以自行指定。


网友点评:

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保险

1.财产险

①普通家庭财产险需分割:持法院生效判决或离婚协议离婚证,到保险公司变更或解除,分割已缴纳费或退保后的费用;

②家庭财产两全保险需分割:采取协议、分割补偿和解除合同分割储金三种方式。

(上述两种保险类型明显区别为普通家庭财产险为消费型,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为返还型)

2.人身险(含意外、健康等险种)

①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这应是较有争议的一点,因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除非有特殊约定公证,否则工资收入、投资收益、公积金、养老金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办理的个人人身险所缴的保费无疑划归到共同财产,也就意味着离婚时需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实际上《保险法》与《婚姻法》在这一块有相抵触的部分,《保险法》规定任何人不能在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内强行要求投保人退保,故而通常的做法是当夫妻双方互为投被保人时,在离婚后到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人变更,将保单完全转让给被保人那方,然后对保单现价进行对半分割;或直接退保,将退还的保单现价对半分割。

而当投被保人皆为同一人时,夫妻任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将保单现价进行分割,但不能强迫投保人退保。被要求人只需补偿对方现价一半金额即可,不会影响到保单效力。

②受益人为对方的,判决或协议离婚后应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并相应地分割已缴纳的费用或退保费用。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

1.财产险

① 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的;

② 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

③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

2.人身险(含意外、健康等险种)

①个人财产,但若以共同财产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费中有对方一半。

②夫妻一方作为他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

可见,“保险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可分割”主要适用对象为获赔的保险金。

夫妻双方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视情况分割

1、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险金一律为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作为遗产继承后分割。

2、无论以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为,受益人若为子女的,离婚时夫妻之间均无补偿问题,只需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变为抚养方),不能变更对,对退保后的费用进行分割。

如何进行保费分割

一般有两种方法:

一是通过退保取回保单价值进行现金分割。但保单现价因年限有所变化,未必在退保时就能取回所缴保费全部金额,存在一定亏损风险;

二是通过变更投保人,将保单转让给被保人后要求被转让方补偿当年保单现价的一半金额。


网友点评:

谢邀[冰雪奇缘安娜]这个问题,说来话长~虽然我们都不希望看见曾经因为爱情走到一起的家庭支离破碎,但是,现在离婚的家庭,也屡见不鲜了,所以,我们还是要把这个话题聊透彻吧

离婚了,买的保险如何分配呢?这毕竟涉及到所交的保费问题℃

1.婚前保单如何分配

如果你是在婚前购买的保险,我们以重疾险为例,长期重疾险的缴费方式比较灵活,一般可以选择10年或者20年亦或者30年的缴费年限,因此婚前投保的保单归属问题,也要看缴费方式:

婚前已经交完保费:

如果你是婚前自己购买的保单且已经交完了保费(包括替其父母投保),由于是婚前个人完成的投保行为,该保单只属于某一方的婚前财产,因此离婚后,当事人无需对另一方作任何补偿,保单无需分割。

婚前个人投保,未缴完,婚后继续缴费:

如果我们在婚前个人就购买了保险,但是缴费没有完成,就结婚了,那婚后继续缴费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婚后缴费部分的保单现金价值。

2.婚后购买的保单,离婚怎么分?

婚后本人为自己投保:

举例:李先生即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在结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赚取的资金购买的保险,那么离婚的时候也需要分割的,正常有3种处理的情况:

退保:可以选择退保,然后双方平分。优点是简单明了,缺点就是退保损失比较大,两败俱伤。

支付补偿:根据保险的现金价值,一般是将现金价值的 50% 支付给对方,相当于把这个保单转让了。

协商分割:夫妻双方也可再协商其他的分割方式,更加灵活多样。

婚后夫妻相互投保:

如果夫妻一个做投保人,一个做被保人,在离婚时保单如何处置的问题,暂时还没有法律的相关规定。但是我们可以按照逻辑推断:

退保:由于投保人有退保权利,TA如果不想继续为被保人投保或者留下那份保单是可以进行退保的,但现金价值仍然按照婚内财产分割。

一般来说:退保损失最大,如果被保人想继续持有这份保障,可以协商按照现金价值的一半支付给投保人。

变更投保人:由于离婚后双方不再有保险利益,那么是可以变更投保人的。这种情况下,本质就是保险合同的转让。在变更投保人之前,需要双方商定一个都认可的价格,支付保险合同的折价给另外一方 保险


网友点评:



最高法院于2015年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

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

保险人退还的保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

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

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

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能出现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假设A作为投保人,在婚姻期间为B投保一份保险,B就是被保人。

当二人离婚,可以直接选择退保,保单退回的现金价值部分由二人平分。

当然,还可以选择变更投保人,A将投保人变更为B,B需要补偿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A。

第二,B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人。

婚姻期间,B使用的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为自己配置的保险,这种情况也需要分割。

分割方式和上面类似,可以选择退保,退回的现金价值双方平分;

也可以选择将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A;

或者双方和谐,共同协商分割。

第三,假如婚姻期间,保险公司已经进行过责任理赔,

比如被保险人为自己买的重疾险、意外险等人身保险,

则理赔金额属于被保险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无需分割。

以上就是夫妻离婚时,保险的分割方法。


网友点评:



Q:离婚了,人身保险怎么分?

A:现代社会的离婚现象越来越多,无论是普通人还是明星,都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

如果离婚了,那么之前以夫妻名义购买的保险怎么办?哪些需要分?怎么分?

今天奶爸就和大家说说如何分割更合理。

★★哪些保险,属于共同财产?

婚姻法有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为婚姻期间双方的所有收入,及购买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

奶爸简单整理以下几类:
① 婚后购买的保险;
② 婚前买的保险,但结婚后仍在缴费;
③ 婚前购买的理财型保险,婚后的收益部分。

★★需要分的保险,要如何处理?

①退保,平分现金价值。一般长期险都有现金价值,退保能拿回一些钱,如果申请退保,那么退回的现金价值双方可以平分。

②不退保,协商补偿一半的现金价值。如果保险买的比较早,现在身体条件没有当时那么好了,再买新的保险其实并不容易,这时可以选择不退保。

★★保单分割后,还要关注这3个方面:

①投保人变更:如果结婚时,太太为老公买了一份保险,可以进行投保人变更,将投保人变更为自己,并且自己继续缴费。

如果为孩子买的保险,也可以进行相应的变更,例如由具有抚养权的一方继续缴费。

②投保人豁免问题:一般投保人发生变更后,投保人附加的投保人豁免就自动退保了,部分产品可以领取一定的现金价值。

③受益人变更。如果离婚了,奶爸建议梳理一下受益人的设置,把之前指定前任的进行变更,或者明确受益人。这样可能避免很多麻烦,也是非常有必要关注的。

除此外联系方式、缴费银行卡、家庭地址等都是需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的,联系保险公司客服,提供相关的资料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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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问:离婚了,人身保险怎么分?

答:这种情况比较复杂,我们分3种情况来说。

一、投保人为夫妻一方,被保险人为子女。
如果是给孩子买的保险,相当于赠与,保单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

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夫妻一方(同一人)。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针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夫妻一方(同一人)的情形,投保人可以随意选择,因为投保人是他,被保险人也是他自己,他说了算,想退保就退保,想继续保就继续保。
1.退保的话,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要分给对方一半。
2.继续投保的话,保险单利益归投保人,但是要支付给另一方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

三、投保人为夫妻一方,被保险人为夫妻另一方。
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别为夫妻双方的情形,不是投保人自己说了算,得双方协商一致才行。
1.协商一致退保,则保险公司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人一半。
2.协商一致继续投保,那么,被保险人获得保险利益,获得保险合同利益的一方要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对方。

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不一致,根据保险法中被保险人中心主义的原则,被保险人说了算,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只不过,投保人要变更,就是被保险人自己花钱继续给自己投保,但是要支付给投保人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


网友点评:

离婚了,人身保险怎么分? 新浪保险
首先要看离婚的时候所有的资产是全部按照法律上的要求来分割还是双方协商来分割?所以不要忘了协商这个情况的存在,如果双方认为保险保障是双方应该保有的,在情意上应该给对方保留的一份安全感,那么没有必要对它进行一定的分割。如果这笔保险的资产数量级非常大,已经超出了保障的意义,可以视为是一笔财富的情况下,当然他就需要进行相应的讨论,在这种时候就像购买房产的道理一样,要确认购买保险的资金是否来自于婚前收入还是婚后收入,就像有人婚前买的房婚后一起还贷一样,很有可能它的交费情况是复杂的,那么同样讨论起来也是较为复杂的,这个原理跟分割房产并没有完全本质的不同,其中唯独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时候,可能会有一些些许的不同同,对未成年儿童保护的角度上讲,法院也会建议双方进行协商尽可能保留。如果这张未成年儿童的保单资产数量极很大,那么还是要回归到财产分割的问题上来讨论。


网友点评:


商业性质的保险利益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作为一方个人财产认定涉及到个案时,应当根据保险的种类及保险的具体条款来进行确定。离婚后不需要分割保险的几种情况:结婚前,自己帮自己买的保险,属于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要求这份保险退保,也分不到这份保单的任何收益。结婚后,用个人财产给自己买的保险,需证明保费来源是个人财产,对方也不能退保、分不到任何收益。父母帮子女买的保险,不管子女是否结婚,都属于父母的个人财产,子女离婚时不能退保也不能分割。如果本人获得了一笔赔偿金,无论是身故、重疾、意外还是住院赔偿,都属于个人专有财产,即使是这份保单是用夫妻共同财产买的对方也不能分割。离婚后需要分割保险的情况:财产险持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可分割已缴纳保费或退保后的费用;返还型财产险可采取协议、分割补偿和解除合同分割储金三种方法。



网友点评:

“当然是受益人与投保人、这个一般以人身关系为标准、离婚离家了吗?不然不能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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