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有必要做吗?该不该做亲子鉴定

时间:2020-06-20 15:35:1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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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问题必须慎重对待,特别是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情况下面,足可以对那些并非红杏出墙的妻子带来严重的情感伤害,直接影响夫妻感情。至于在离婚案件中,要求亲子鉴定的,则无可厚非。根据不存在什么大男子主义倾向。法院同意当事人的亲子鉴定申请,确认侵权关系,这一行为反过来有利于道德建设。要像刹制包二奶的歪风邪气一样,刹制女性对丈夫的不忠。

涉及亲子鉴定的几个原则

亲子鉴定涉及到夫妻双方及子女的人身、财产、名誉等诸多方面的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涉及到亲子鉴定时,一般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是当事人主动申请。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审判机关即使对“父子”关系有怀疑,也不能主动依职权委托有关部门作亲子鉴定。这是我们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必须遵守的前提和原则,也是体现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儿童)的具体要求。只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作亲子鉴定的申请时,审判机关才能考虑是否启动亲子鉴定的程序。如一方或双方没有提出这一请求,即使在亲子关系上可能存在着一些问题或疑异,审判人员还是应该按正常的婚姻家庭案件来处理。

二是当事人自愿。在这一问题上,当前的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只要一方当事人在涉及婚姻家庭纠纷中向法庭提出了亲子鉴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对其申请应予采纳和支持。其理由主要是:首先,从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角度来说,申请亲子鉴定是其权利,因为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其次,这也确是案件审理的需要,到底是不是“父子(女)”关系,只有通过科学的手段才能进行辩别,也即只有通过亲子鉴定,有了明确的鉴定结论,法院才能正确地进行审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一方向法庭提出了亲子鉴定的申请,但与此同时还得经过另一方的同意才行,在一定情况下还得经过其子女的同意才行。其理由是:首先,亲子鉴定是公民的一种人生权,在具体操作时需要双方及其子女的配合,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法院不可能也不应该通过强制的方法来进行鉴定。如果没有另一方的配合,要作亲子鉴定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

其次,从证据的角度来说亲子鉴定结论也是一种证据,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向法庭提供证据,但不能通过强迫另一方配合或协助来取得证据。对于亲子鉴定这一问题来说,提出申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另一方当事人从法律上有权予以拒绝。再次,亲子鉴定涉及到很多的法律和社会问题,特别是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不宜多提倡作亲子鉴定。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三是视情况征求子女意见。亲子鉴定不仅仅是涉及到夫妻二人的事情,实际上更多的是涉及到该子女当前和将来的成长和生活。子女是无辜的,夫妻双方所作的一次亲子鉴定,有可能对他们带来一辈子的负担和包袱。因此在是否作亲子鉴定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征求子女的意见。笔者认为应以该子女是否年满十周岁为分界线。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作亲子鉴定可以以其“父母”决定为主,但如该子女已达到十周岁以上,一定要征求其意见,如其不同意作鉴定,人民法院不应同意申请人作亲子鉴定的请求。四是从严掌握。亲子鉴定涉及到亲情、婚姻、财产、名誉等多方面的问题,应从有助于建设和睦、团结的家庭,有利于整个社会良好的风尚和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及成材角度出发,必须从严掌握。同时,作亲子鉴定时一定要做到程序合法,即整个鉴定过程都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不能走捷径。只有程序合法,才能确保实体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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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法婚姻法司法解释
该女子的现任老公在他们已经进入了离婚进行时阶段,在涉及关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上,坚决坚持对孩子做亲子鉴定法院是必须支持的,只有鉴定结果孩子的父亲是现任老公,这位男士才对孩子有抚养义务,法院才能判决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否则不但法院不会判决支付抚养费,这位男士还可以按照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有忠贞义务的规定要求索赔精神损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女方少分或者不分,这已经成为了离婚诉讼中常见的情况,而且女方还要积极配合采集孩子的DNA,女方不配合法院即可判决男方主张有效。当然,当DNA鉴定结果孩子的父亲是该男士的,则该男士既要负担孩子的抚养费,也要负担鉴定的费用。

亲子鉴定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如果一方不愿意,另一方有证据让琺阮产生内心确认的,可以申请琺阮进行亲子鉴定。但对方仍然可以拒绝,琺阮不能强制让对方亲子鉴定,但可以推定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一方不利事实成立。如此,亲子鉴定事实上也就没有必要强制进行了。

“亲子鉴定是把双刃剑,如果用得妥当,可以消除人们的疑虑,正本清源,促进和谐。如果用得不当,很可能成为亲情杀手,不仅让当事人很受伤,还可能破坏家庭与社会的稳定。”亲子鉴定不断升温的原因,一方面是越来越多的人认可DNA鉴定技术的精确性,另一方面是随着当前社会开放程度的不断加大,人们的婚姻观念在改变,性观念、性道德和性关系逐渐趋向开放,性爱“出轨”、“婚外情”、“一夜情”等行为便时有发生。
当今社会处于变革时期,人口的迁徙流动变化大,使一些人在外偶然性的两性结合机会增多,但其不确定性,必然会给后来的正式婚姻埋下非婚生育苦果。此外,一些婚后的“不轨”行为,也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原因。还有一个因素,那是婚姻的诚信问题,夫妇间的诚信,对于一个家庭的稳定与和谐是至关重要的。在这种环境之下,亲子鉴定是一把“双刃剑”,用得不好将可能破坏家庭、伤害孩子。

首先,亲子鉴定技术作为现代分子生物科学的发展产物,对社会进步与发展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作用。从积极因素看,亲子鉴定可以明确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可以打消当事人的疑虑,消除当事人之间的误会和妄测,有利于提高当事人之间的亲情信任度,明晰家庭责任,增进家庭和睦,也有助于揭露和抨击不道德的两性行为。与此同时,亲子鉴定亦为强奸、杀人伤害等犯罪行为提供了可靠证据,维护了社会公义。亲子鉴定的升温无疑代表着人们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意识在不断增强,对于提起亲子鉴定当事人一方而言,体现的是知情权的维护意识,同时对另一方当事人则代表自身名誉权的维护。通过亲子鉴定,可以正本清源。

其次,就消极因素而言,亲子鉴定的迅速升温则揭示着我国在几千年夫权思想的影响下所形成的男权思想已根深蒂固,丈夫往往在极度的猜忌中无视妻子的尊严和感情,隐瞒、哄骗甚至强迫进行亲子鉴定;同时,我们还不可否认地看到当前亲子鉴定不断升温还警示着我们当今社会人与人之间的诚信正在不断地缺失。由于亲子鉴定的启动及鉴定结果的获得往往会涉及到现实生活中多方主体的利益,一旦启动亲子鉴定不管结果如何,此鉴定结果往往在维护了一方主体利益的同时,却可能造成对方或其他各方主体的身体或心灵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一些学者专家对亲子鉴定提出了思考:做亲子鉴定,一定要慎重,亲情高于一切!在选择亲子鉴定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多方(特别是孩子)的承受能力和感受,尽量不要造成不和谐因素。


网友点评:

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必须要做亲子鉴定?

1、未婚先孕或家庭纠纷怀疑子女不是亲生;

2、确认失散多年的家庭成员;

3、遗产继承要确定亲生关系或试管婴儿的的亲父认定;

4、怀疑医院调错新生婴儿;

5、怀疑规避计划剩余政策,将亲生子女作为收养儿或将超生子女给他人抚养;

6、移民公证需要确定移民者与某人有无亲生关系;

7、强奸犯的认定;

8、遇难者(空难、海啸等)身份无法辨认。

一、什么是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是采用医学、遗传学等学科的理论和现代化DNA检测技术来判断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特别是父子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作为专业的DNA鉴定机构,可提供父母、子女关系鉴定,兄弟姐妹鉴定,表兄弟姐妹鉴定,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的亲缘关系鉴定,以及您家族的近亲和远亲的亲缘鉴定等各种服务。亲子鉴定分司法鉴定和个人鉴定两种情况。目前国内外进行亲子鉴定的手段主要有:1、血型检验,即血液中各种成分的遗传多态性标记检验。此种检验方法操作和判读结果依靠人工,操作相对复杂。2、DNA多态性检验:是目前国际公认的最有效的用于亲子鉴定和个体识别的方法。而且采用的检材可以是血液、血痕、唾液、毛发、骨骼等几乎人体任何组织或器官。

二、什么情况下需要做上户亲子鉴定?

上户亲子鉴定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也是在中国独特的户口管理制度衍生出的一项亲子鉴定,在亲子鉴定领域应用非常广泛,2010年的人口普查,由于有上户口的优惠措施,掀起了亲子鉴定热。以下情况,需要在上户口前做亲子鉴定:

无出生证。因种种原因,孩子没有在有妇产科资质的医院出生,或没有在医院出生,因而没有规范的出生证,上户口时就需要做亲子鉴定。或已有出生证,但出生证上父母的名字和身份证、户口本上名字不一致,需要亲子鉴定证明。

2、因孩子被拐卖、遗失,后又通过各种途径找回,户口需要和亲生父母上到一起,而需要亲子鉴定报告书证明。

3、未婚生育,现有法定证件无法证明孩子的亲生父母关系。或单亲家庭,孩子户口需从父亲一方转入到母亲一方,或需从母亲一方转到父亲一方,要做亲子鉴定。

4、弃儿回家上户。孩子被抱养出去,又需领养回来,或因躲避计划生育,孩子户口上在他人名下需要转到亲生父母名下,需要做亲子鉴定。

部门特殊规定,因某些部门在招工、招干时,因怕其他行业人员进入特殊行业,在招工招干时需要本行业父母和孩子做亲子关系证明。如郑州铁路系统招工就需要亲子鉴定证明。

6、领养的孩子上户,需要证明孩子与养父母并非亲生关系。

三、上户亲子鉴定所需要的手续:

上户亲子鉴定属于上户关系人自行举证过程,因而鉴定证明仅需鉴定当事人提供:

1、能够证明被鉴定人身份的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军人身份证明、出生证等。无以上证明者就需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街道办、公安派出所申请鉴定证明。

2、被鉴定人必须到司法鉴定中心采血参加鉴定,并完成身份验证工作。主要验证身份证明、留指纹、照相。

如果您还有相关疑问,可以咨询律师,他们有着多年的丰富经验,会为您提供适合您的法律帮助。


网友点评:

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以及人们家庭观念、社会伦理观念和生活方式的转变,亲子鉴定逐步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的话题。因为亲子鉴定科学性强、确率高的特点,被广泛应用于司法程序,为司法活动提供科学依据。在离婚案件中,一方怀疑子女非自己亲生而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屡见不鲜,这时候往往会涉及亲子鉴定的问题。下面就离婚诉讼中亲子鉴定的问题简单说说:

一、亲子鉴定不能随意启动

亲子鉴定不是确认亲子关系的唯一方法,司法鉴定部门规定,亲子鉴定必须三方当事人到场才能顺利进行。在离婚案件中,亲子鉴定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如果一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而且,本着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即便夫妻双方均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如果亲子鉴定可能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也不应当进行。如果子女年龄在8周岁以上的,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对于子女坚决不同意鉴定的,则不能鉴定。
二、无法启动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如何认定亲子关系存在与否

一方虽然提出鉴定申请,但另一方不同意或子女本人不同意,导致亲子鉴定无法启动,法院一般会根据举证情况进行推定。《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在否认存在亲子关系的诉讼中,申请鉴定一方首先须提供证明亲子关系不存在的证据。例如,能够否认亲子关系的血型证据、另一方的自认或诉讼前的陈述、无生殖能力的医学鉴定结论、女方可能的受孕时间内男方不可能与其同房(如两地分居、出差)等。如果申请人提出了必要的证据,举证责任就转移到被申请人。此时,被申请人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是婚生子女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就可以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在确认存在亲子关系的诉讼中,主张亲子关系成立的起诉方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但另一方不同意时,申请方须提供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例如:双方有同居事实或发生性关系的证据;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另一方曾承认其是该子女的生父(母)或承诺抚养该子女的书证等。如果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证明不是婚生子女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就可以推定亲子关系存在。


网友点评:

“亲子鉴定是把双刃剑,如果用得妥当,可以消除人们的疑虑,正本清源,促进和谐。如果用得不当,很可能成为亲情杀手,不仅让当事人很受伤,还可能破坏家庭与社会的稳定。”亲子鉴定不断升温的原因,一方面是越来越多的人认可DNA鉴定技术的精确性,另一方面是随着当前社会开放程度的不断加大,人们的婚姻观念在改变,性观念、性道德和性关系逐渐趋向开放,性爱“出轨”、“婚外情”、“一夜情”等行为便时有发生。
当今社会处于变革时期,人口的迁徙流动变化大,使一些人在外偶然性的两性结合机会增多,但其不确定性,必然会给后来的正式婚姻埋下非婚生育苦果。此外,一些婚后的“不轨”行为,也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原因。还有一个因素,那是婚姻的诚信问题,夫妇间的诚信,对于一个家庭的稳定与和谐是至关重要的。在这种环境之下,亲子鉴定是一把“双刃剑”,用得不好将可能破坏家庭、伤害孩子。

首先,亲子鉴定技术作为现代分子生物科学的发展产物,对社会进步与发展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作用。从积极因素看,亲子鉴定可以明确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可以打消当事人的疑虑,消除当事人之间的误会和妄测,有利于提高当事人之间的亲情信任度,明晰家庭责任,增进家庭和睦,也有助于揭露和抨击不道德的两性行为。与此同时,亲子鉴定亦为强奸、杀人伤害等犯罪行为提供了可靠证据,维护了社会公义。亲子鉴定的升温无疑代表着人们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意识在不断增强,对于提起亲子鉴定当事人一方而言,体现的是知情权的维护意识,同时对另一方当事人则代表自身名誉权的维护。通过亲子鉴定,可以正本清源。

其次,就消极因素而言,亲子鉴定的迅速升温则揭示着我国在几千年夫权思想的影响下所形成的男权思想已根深蒂固,丈夫往往在极度的猜忌中无视妻子的尊严和感情,隐瞒、哄骗甚至强迫进行亲子鉴定;同时,我们还不可否认地看到当前亲子鉴定不断升温还警示着我们当今社会人与人之间的诚信正在不断地缺失。由于亲子鉴定的启动及鉴定结果的获得往往会涉及到现实生活中多方主体的利益,一旦启动亲子鉴定不管结果如何,此鉴定结果往往在维护了一方主体利益的同时,却可能造成对方或其他各方主体的身体或心灵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一些学者专家对亲子鉴定提出了思考:做亲子鉴定,一定要慎重,亲情高于一切!在选择亲子鉴定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多方(特别是孩子)的承受能力和感受,尽量不要造成不和谐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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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类案件中,诉讼中请求亲子鉴定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这种诉讼中一方提出的的亲子鉴定,在什么情况下支持亦或不支持?下面就此介绍一下一般对于普通离婚案件中涉及亲子鉴定申请的情况。

民事审判实践中要求亲子鉴定的情形:

1、男方或丈夫向法院提出要求做亲子鉴定。

即在处理某夫妻婚姻案件时,男方提出“婚生子(或女)”不是其亲生,为此,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做亲子鉴定予以确定。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发生较多,这主要由于男、女双方在生育子女中的特殊地位决定的。

男方提出申请亲子鉴定的目的或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可以在处理婚姻纠纷中处于主动地位;

二是确认小孩的抚养费由谁承担,若鉴定结果不支持亲子关系,则男方可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三是可以因此解除其小孩是否为男方所生这一“心病”。

2、女方主动提出要求 做亲子鉴定。

在涉及婚姻案件时,女方主动提出其婚内所生小孩不是其丈夫所生,若男方不予认可,女方即提出申请,要求做亲子鉴定。其原因主要是:

一是女方要求抚养小孩,且其有一定的经济能力;

二是女方另有隐情,如该子女的亲生父亲为抚养小孩对女方提出要求等。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较少。

3、女方在追索子女抚养费时向法庭申请要求确定某男性为该子女的父亲,从而提出要求做亲子鉴定。

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亲子鉴定的结果关系到当事人的家庭幸福与社会稳定,个人建议你可以做一个签定,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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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当然可以做亲子鉴定,离婚后需要做亲子鉴定的情况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离婚后孩子归女方抚养,但是男方由于再婚或者经济上的问题等原因而拒绝支付抚养费,女方不得已提出鉴定,争取孩子的抚养费。

其二,男女双方因孩子的监护权争执不下,女方的经济实力雄厚,并且声称孩子不是前夫的,于是提出亲子鉴定。
离婚亲子鉴定的几种情况:

1、离婚前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问题必须慎重对待,特别是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情况下,足可以对那些并没有外遇的妻子带来严重的情感伤害,直接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且应该从保护妇女、儿童的角度出发,强调慎重对待亲子鉴定。

2、离婚诉讼中的亲子鉴定

造成亲子鉴定的主要原因是丈夫怀疑妻子不忠、子女不是自己亲生。这类现象确实存在,且有上升趋势。根据华曦司法鉴定所的资料表明,在要求鉴定的当事人中,有25%是女方带着孩子和丈夫的检材来秘密做鉴定,她们自己也怀疑孩子不是丈夫亲生的,以求排除自己心底里的疑虑。

3、离婚后亲子鉴定

离婚后是否可以做亲子鉴定?可以经当事双方或一方提出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但是一般应该提供子女的血型不吻合、秘密亲子鉴定结果、无生殖能力、怀孕时双方没有同居等证据。
如今社会上出现了不少关于离婚做亲子鉴定的事情。当然,有句话说的好,亲兄弟明算账,总得做得明明白白。可是,亲子鉴定这回事影响确实很大的。总之,夫妻对于亲子鉴定应当慎重对待。当然,如果执意要在离婚后弄清楚子女是否为亲身而选择婚后做亲子鉴定,那么建议您不妨多多咨询亲子鉴定专家,因为婚后亲子鉴定与婚内亲子鉴定相比具有很多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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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因不认可与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而拒付抚养费,亲子鉴定和亲子关系如何处理?

1.婚生子女的父亲不认可亲子关系而拒付抚养费,向法儿院主张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提供必要证据的,亲子鉴定和亲子关系如何处理?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阿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儿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2.婚生子女的父亲不认可亲子关系而拒付抚养费,向法儿院主张亲子关系不存在却不能提供必要证据的,亲子鉴定和亲子关系如何处理?

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可以适用推定的方式判断亲子关系是否存在,但由于亲子鉴定对一个家庭及其亲属可能具有颠覆性意义,实践中法阿院对此持有一种审慎的态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一般应认定为婚生子女是人民法儿院在审判实践中坚持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具体体现。该司法解释适用推定方式的前提是主张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即,主张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所提供的证据,足以使裁判者相信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否则,主张不存在亲子关系一方所主张的事实是否成立的举证责任不应向另一方转移。

主张亲子关系不存在却不能提供必要证据的,另一方即便明确拒绝进行亲子鉴定,主张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仍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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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因不认可与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另一方向法。。院起诉主张抚养费并提供亲子关系存在的必要证据的,亲子鉴定和亲子关系如何处理?

1.一方因不认可与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另一方向法。。院起訴主张抚养费并提供亲子关系存在的必要证据的,亲子鉴定和亲子关系如何处理?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但是,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不认可亲子关系并申请亲子鉴定的,如其没有亲子关系不存在的必要证据,主张亲子关系存在一方又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予亲子关系鉴定的申请,并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一方因不认可与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另一方向法。。院起訴主张抚养费却不能提供亲子关系存在的必要证据的,亲子鉴定和亲子关系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如果一方向法。。院起訴主张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却不能提供亲子关系存在的必要证据,对方又不同意亲子鉴定的,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主张亲子关系存在的一方)承担不被法。。院支持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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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是指运用生物学、遗传学以及有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根据遗传性状在子代和亲代之间的遗传规律,判断被控的父母和子女之间是否亲生关系的鉴定。
涉及的案件包括: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纠纷、财产继承纠纷、医院产房调错新生儿导致的亲生子认定,以及被拐骗和失散子女的认领等。
亲子鉴定主要以人的血型和血型以外的单纯遗传性状的遗传规律为基础,遗传性状是由位于细胞核内染色体上的基因所控制的,并通过亲代与子代间基因的传递将个体特征遗传给子代。
基因的传递遵循一定的规律。
(1)子代基因都来自亲代,一半来自父亲,一半来自母亲。
(2)除非亲代一方(或双方)有某一基因,否则子代不会有该基因。
(3)如果亲代一方为基因纯合子,则所有子代都携有该基因。
在亲子鉴定中最常用的方法是血型检验,所有的血型系统(红细胞血型、白细胞血型、血清型、红细胞酶型)都是按照孟德尔遗传规律由亲代传给子代的,都可以作为亲子鉴定的依据。
然而血型鉴定的结果只能作为否定亲生关系的根据,尽管非父排除率和肯定父权的机率可达到99%以上,但仍不能100%肯定。
血型以外的遗传性状,如指纹、耳垢型、PTC味盲、外貌特征,以及妊娠期限、生育性交能力等的鉴定只能作为亲子鉴定参考。
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已能将DNA片段的分子通过杂交得到DNA指纹,如此技术应用于亲子鉴定,可将随机相同机率缩小到三百亿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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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做亲子鉴定吗?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以下情况,需要在上户口前做亲子鉴定:
1、无出生证。因种种原因,孩子没有在有妇产科资质的医院出生,或没有在医院出生,因而没有规范的出生证,上户口时就需要做亲子鉴定。或已有出生证,但出生证上父母的名字和身份证、户口本上名字不一致,需要亲子鉴定证明。

2、因孩子被拐卖、遗失,后又通过各种途径找回,户口需要和亲生父母上到一起,而需要亲子鉴定报告书证明。

3、未婚生育。现有法定证件无法证明孩子的亲生父母关系。或单亲家庭,孩子户口需从父亲一方转入到母亲一方,或需从母亲一方转到父亲一方,要做亲子鉴定。

4、弃儿回家上户。孩子被抱养出去,又需领养回来,或因躲避计划生育,孩子户口上在他人名下需要转到亲生父母名下,需要做亲子鉴定。

5、领养的孩子上户。需要证明孩子与养父母并非亲生关系。

6、部门特殊规定。因某些部门在招工、招干时,因怕其他行业人员进入特殊行业,在招工招干时需要本行业父母和孩子做亲子关系证明。如郑州铁路系统招工就需要亲子鉴定证明。


网友点评:

既然已经起诉离婚了,那就要从法律和证据两方面去考虑有无做亲子鉴定的必要。

第一,证据上,【就目前提供的证据来看,看不到亲子关系的有效和必要证据】
出生证在确认孩子与父亲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由医院或第三方机构开具的,能较为全面真实地反映的生父生母信息,也比较容易得到法院承认。但现在出生证上没有父亲的名字,而且也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孩子和父亲关系。
第二,法律上,【谁主张,谁举证】
你认为孩子和父亲有亲子关系,那么你就要提出证据,如果你提不出来,又拒绝做亲子鉴定,那法院可以推定孩子与父亲没有亲子关系。
所以,【为了抚养费,你可以提供其他必要证据或者做亲子鉴定】
例如:现在孩子几岁了,你前夫离婚几年了,你和现在丈夫结婚几年了,证明你怀孕期间与现在丈夫有同居事实或发生性关系的证据;或者现任丈夫曾承认其是孩子的生父或承诺抚养该孩子的书证,如果都不能提供证据,还是做亲子鉴定吧,不是简单否认就可以不做的,法院也不会因为你的否认就判决要付抚养费的。


网友点评:

相爱的人,不是爱屋及乌么?
我觉得给她一个机会,如果她能以爱相待,不再像从前一样,你两个相爱相敬,即使孩子是别人的又如何!
作为陪着现在的媳妇当初的女朋友一起去打胎的我,即使曾经头顶一大片草原,我依然用大度唤醒和感化了我的女朋友现在的老婆以及孩子妈妈,当初她哭着跟我说知道错了,我也没有后悔当初她求原谅时扇在她脸上的耳光,这耳光打在她脸上,却疼在我心里,大学四年来日日夜夜,陪吃陪喝,即使一起住出租屋也不曾碰过她的身子,为得就是我们以处子之身成婚,不玷污婚姻纯洁,然而虚荣毁了一时的她,我把她捞上了岸。
现在我们婚后有了自己的孩子,婚姻和睦,有房有车,我觉得经历过后再回头看。
两个人的感情是最重要,有感情基础就好好珍惜,犯了错的一方痛彻心扉改正,没犯错的一方也不要一直抓着小辫子不放,孩子毕竟是无辜的,把他当成自己的就好了,至于检测,还不如跟媳妇好好谈谈,是是非非,她能说清自然会说,有些谎,撒一辈子也好,撒谎这个惩罚很重很重了!
所以我的观点是:不要做基因检测!


网友点评:

当我们打算要做亲子鉴定时,这时候我们的心理状态是最重要的。
在大多数人看来,亲子鉴定的最直直观的,就是检验配偶(确切说就是妻子)是否忠诚。男人们不怕苦、不怕累甚至不怕流血牺牲。但是,戴“绿帽子”是男人最为忌讳也是最感觉丢人的一件事情…亲子鉴定作为司法鉴定,更是用来提供客观、科学而中立的物证的。亲子鉴定技术的出现应该是社会的进步,作为一种全新的科学手段,实际上也是亲权鉴定,它最初的目的在于体现知情权,从而解决家庭的信任危机,化解矛盾,而绝非反而成了感情忠贞的“杀手”。亲子鉴定之所以成为一个敏感的社会话题,是因为其中牵涉到男人“戴绿帽”的问题。应用亲子鉴定这种方式,现代人可以非常便捷地确定亲人之间的血缘关系,然而,这种“便捷”也给现代人的婚姻关系带来更多的考验。自己叫了多年的“爸爸”,突然非常严肃地告诉自己说:“我不是你的爸爸,因为你不是我亲生的孩子……”一家人本来生活非常融洽,突然之间传来报告称他们根本就不是“一家人”,一家人的生活从此会有变化。


网友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琺阮民一庭的倾向性意见: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双方自愿要求做亲子鉴定的,依法应予支持。

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an件中,提出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只有申请人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的基础上,才能够请求进行亲子鉴定。此时,被申请人可以拒绝做亲子鉴定,但如果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应当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简单讲,亲子鉴定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如果一方不愿意,另一方有证据让琺阮产生内心确认的,可以申请琺阮进行亲子鉴定。但对方仍然可以拒绝,琺阮不能强制让对方亲子鉴定,但可以推定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一方不利事实成立。如此,亲子鉴定事实上也就没有必要强制进行了。


网友点评:

题主的问题表述不清,是站在女方立场还是男方立场?

我假定题主是站在女方立场,为了争取抚养费,因此询问是否必须进行亲子鉴定

从法律规定来看,需要支付抚养费情形有如下几种
1 婚生子
2 非婚生子
3 收养子女未满十八岁,且未按法律流程正常解除收养关系
4 其他具有法定监护扶养义务的情形

由此,若男方可以证明该名未成年不是其亲生,则无支付离婚后抚养费的义务
当然,女方可以拒绝进行亲子鉴定,但根据司法部对婚姻法离婚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如男方提出证据(出生证明无父亲名字)并要求做亲子鉴定,女方无故拒绝,法官可推定男方主张子女非亲生成立。
也就是说,男方可以在不做亲子鉴定情况下任然成立拒绝支付离婚后抚养费

解决方案
1 如是亲生,可同意亲子鉴定
2 如非亲生,可主张是继子女


网友点评:

根据最高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这份证明可以初步证明亲子关系存在,若男方拒绝做亲自子鉴定,法院可以依此证明推定亲子关系成立。法律规定的证据有很多种,其中之一就是鉴定结论,亲子鉴定就是鉴定结论的一种。但是,鉴定结论必须是以法定的方式作出的。夫妻如果想要把亲子鉴定作为有效的法庭证据,那么,必须由夫妻共同委托到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但是,这并不是说单方亲子鉴定是无效的,这不是说法院完全不承认单方亲子鉴定。按照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所谓的“必要证据”就包括单方亲子鉴定。


网友点评:

这个需要看那个男人对你的喜爱程度和那个男人以及他的家人对自己骨肉的重视程度。
1,如果他很爱很爱你,而且你也没有对他说谎的话,那其实没必要做的。
首先,做了亲子鉴定需要花费一定的钱财。
其次,做完了亲子鉴定还容易在彼此心中埋下怀疑的隐患。
再次,亲子鉴定也会受很多的因素影响。
2,那个男人如果对自己的骨肉很在乎,那就有必要做亲子鉴定。
如果不做的话,容易在男人心中埋下怀疑的种子,而且也为你们日后的生活增加了争吵的因素。
这样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
3,如果他的家人很在意的话,那需要做。
毕竟你和他的家人还需要在一起生活好多年,不能因为这件事情而从此断绝来往。


网友点评:

必须要做亲子鉴定吗?
父母子女间的亲子鉴定准确度较高,能够以此来推断双方是否为生物学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在离婚时,如果男方发现孩子并非亲生,除无需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外,还可以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赔偿。
亲子鉴定属于一项人身权利,另一方或法院都无权强制,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拒绝做亲子鉴定。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推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为其亲生子女,故在未做亲子鉴定的情形下推定孩子为亲生子女,除非另一方提供证明子女非亲生的必要证据。
详细分析请阅读文章:《离婚诉讼中可以拒绝做亲子鉴定吗?》(°离婚诉讼中可以拒绝做亲子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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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本案中,由于孩子户口本上的姓与男方姓不同,可是没有特别的证明是男方所生,那么只有进行亲子鉴定!!!

离婚官司中的亲子鉴定的几个重要方面:

亲子鉴定是用基因检测等一系列科学方法,的结论应用于司法中!
第一:可以随意进行亲子鉴定吗?
离婚诉讼中亲子鉴定是不可以随意进行的。因为亲子鉴定不是确定亲子关系的唯一途径,(但本案中,由于孩子户口本上的姓与男方姓不同,可是没有特别的证明是男方所生,那么只有进行亲子鉴定)
第二:男女有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怎么样进行亲子鉴定?
(如果本案中女方不同意亲子鉴定,那么法院会要求女方进行举证情况说明,以及另一方的态度和反证,来确定是否进行签字鉴定!)


网友点评:

我觉得这事不好说,鉴定不鉴定取决于女主到底想把事情办到何种程度,如果非要钱不可,不怕事情闹大,可以豁开面子,那就鉴定,不行法院打官司,不让男人付出相应代价绝不收手。
如果女主独立自主,不差这两钱,又不想丢面子,就当看清这男人的面目,那就老死不相往来,就当没这个人存在,从此不想这事,岂不轻松快活。
如果既豁不开面子,又不想这么轻易饶恕这个男人,有这时间和精力,那就先跟他磨着,天天打电话,不行就找他,也不发火也不生气,很妖娆妩媚的天天找他聊天,让男人的现任女人吃醋生气,恶心他们,然后看看男人的态度,再决定是否鉴定,如果男人非常坚决,那就没办法了,你想要钱最后也只能捅破窗户纸了。


网友点评:

您好!
那位男士的做法无可厚非,毕竟是否是自己的孩子还是很关键的,在法律中也有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是有抚养义务,但是前提是确实是父母与子女的亲子关系,一切都是建立在此基础上的,不能剥夺其他人的知情权。
法条相关《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您的朋友沈律师,欢迎私信、加微信(shenh


网友点评:

该女子的现任老公在他们已经进入了离婚进行时阶段,在涉及关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上,坚决坚持对孩子做亲子鉴定法院是必须支持的,只有鉴定结果孩子的父亲是现任老公,这位男士才对孩子有抚养义务,法院才能判决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否则不但法院不会判决支付抚养费,这位男士还可以按照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有忠贞义务的规定要求索赔精神损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女方少分或者不分,这已经成为了离婚诉讼中常见的情况,而且女方还要积极配合采集孩子的DNA,女方不配合法院即可判决男方主张有效。
当然,当DNA鉴定结果孩子的父亲是该男士的,则该男士既要负担孩子的抚养费,也要负担鉴定的费用。


网友点评:

亲子鉴定就没有必要去做了,没有什么意义!很很明显,女子的现任老公就是不想给孩子扶养费而找的一个借口罢了。

首先,女子是以单身证明给孩子办理了出生证,我想这孩子应该是该女子跟前任老公的孩子,但是不知是何原因她选择了以单身证明给孩子办理出生证。

其次,这孩子的抚养权应该是由该女子和孩子的真正父亲所共同扶养,假如该女子的现任老公不是孩子的真正父亲,对这个孩子是没有抚养权的!
所以,这亲子鉴定没有必要去做,没有什么意义,假如女子明确了孩子的真正生父是现任老公或者是前任老公,应该要求孩子的真正生父给予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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