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小孩,是否有效?

时间:2020-06-20 19:54:2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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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将夫妻共同房产约定转给小孩,该行为是否有效?另一方是否有权反悔?深圳婚姻律师团队以亲身办理案件为例,为读者说明上述行为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程小姐和王先生在深圳市相识相知并相爱,双方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小孩王小某。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深圳购置了一套房产,登记在王先生名下。
2012年,因双方感情矛盾不可调和,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房产的房贷仍由男方承担,在房贷偿清之后,男方应将房产过户给小孩名下。该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效力,并发放了离婚证。
离婚后,男方依约偿还房贷,但是在房贷偿清之后,男方一直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
在与男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程小姐找到深圳婚姻律师团队,并最终委托深圳婚姻律师团队帮助自己维权。

深圳婚姻律师代理案件:
在接受程小姐的委托之后,深圳婚姻律师团队首席律师文律师全权负责该案件,并以王小某的名义,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其父亲王先生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在庭审中,王先生指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小孩所有的约定,实质为男女双方对小孩作出的财产赠与,而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房产尚未过户到受赠人名下,财产权利尚未转移,自己可以撤销赠与。

深圳婚姻律师文开齐指出:
  王先生与程小姐赠与房产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法院认为,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也属于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协议,反悔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依法不应予以变更撤销。故被告王先生应当立即将房产过户给小孩,当其拒绝履行时,法院应当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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