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的效力

时间:2020-06-20 19:54:5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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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于2007年8月通过网上相识后恋爱,2008年7月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2008年12月12日生一男孩周某轩。被告生育小孩后自行抚育小孩至2009年4月,之后被告外出打工,将小孩交由原告父母抚养至今。
婚后原、被告经常因原告上网等生活琐事吵架,致使夫妻关系不和。2014年9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1、儿子周某轩归甲方抚养至成家结婚,女方胡某某可随时随地看望;2、结婚后男女双方赚取的财产归女方胡某某所有(只包括男方工资);3、男方赔偿七万元人民币,离婚后(拿到离婚证时)支付四万元,其余三万元自离婚起二年内归还,每年支付1.5万元至女方存折。签订离婚协议后,原、被告并未持该协议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后双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对于该协议是否有效,双方争执不下。

【本案的焦点分析】
周某某与胡某离签订的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本案中,原、被告未根据协议约定办理离婚,该离婚协议实际上为原、被告婚内离婚协议,协议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以离婚为前提,原、被告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由于婚内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须经确认准予离婚时才生效,未经确认的婚内离婚协议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因此在本案中,周某某与胡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因周某某反悔没有生效,胡某某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参考离婚协议,作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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