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10万刑拘一个月了,现在申请取保候审来得及吗?

时间:2020-06-17 21:59:0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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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不符合规定,不批准,符合的会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法律意见】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有话说】
建议委托律师提供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会见当事人,了解基本案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当事人提出申诉控告。律师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司法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以便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当事人争取无罪、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当事人应警惕两种律师
(1)、包打赢型。可以说,在任何时候,只要你遇到一个律师跟你说“包打赢”,那么,你就得担心了。刑事诉讼是一个复杂且充满变数的对抗性活动。仅仅凭借简单的陈述就向当事人打包票的律师,一定是不负责任的律师。其行为也是违反执业纪律的。现实中,有的律师职业操守欠佳,利用当事人焦躁不安,想要抓一根救命稻草的心理特点。一味迎合当事人,许下各种良好的承诺,同时提出各种要求。如果你遇到这样的律师,一定要特别当心,结果往往事与愿违。从一个刑事辩护律师的角度出发,这样的律师是不能聘请的。
(2)、找关系型。客观地说,司法实践中,有与司法人员有良好的沟通渠道,绝对不是坏事,沟通渠道的畅通对于成功地办理刑事案件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现实中很多人迷信有“路子”、能够跑“关系”的律师,有的甚至希望通过律师找到承办法官、公诉人来达成某种“交易”。于是,有的律师也就利用当事人的这种心理来推销自己。尽管目前我国司法人员的廉洁、公正,司法环境的建设等问题还存在腐败的空间。但是,在这样的司法相对规范的城市中,要想完全靠关系来搞定一个刑事案件是相当困难的。一方面,刑事案件的审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有限的,有些地方可以达到电脑判案的技术高度。仅仅就这种交易的风险来看,也是大多数有理性的法官所不愿承担的;另一方面,像在北京、上海这样司法环境相对好,法官待遇相对好、法官素质也相对高的地方,绝大多数法官是不会为了区区几千、几万元、甚至几十万而拿自己稳定的工作、一生的政治前途去冒风险的。当事人最好不要把希望寄托于这种途径上,十有八九是被忽悠。而且现在的司法审判相对独立,在一个法院中基本上稍微复杂的案件都是集体决策,很多案件要上审委会,而且各级司法机关现在监督机制非常健全,以前那种领导一言堂的局面已经不复存在,所以想通过关系进行腐败的可能性已经很少了,希望当事人要改变这种花钱搞关系的观念,不花冤枉钱,不被黑心律师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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