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如何分配?
时间:2020-06-20 20:13:4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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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一、蔡小姐需要把20万彩礼返还给苏先生吗?
彩礼的返还,以是否结婚为分界线,婚前给付彩礼原则上返还,婚后给付彩礼原则上不返还。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在法律上所说的婚前或婚后,是以登记结婚为界,而非以举办结婚仪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生活困难的标准是依靠个人财产或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彩礼返还原则上应当全额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彩礼可能已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的生活物品,已消耗或已转换为共同财产时,可结合婚姻关系或同居生活的长短、是否消耗和是否转换为共同财产等具体事项,综合把握。在本案例中,苏先生与蔡小姐虽然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两人一起生活的时间比较短,彩礼可以酌情返还。
二、苏先生送给蔡小姐的婚戒该如何定性?
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本案例中,苏先生送给蔡小姐的婚戒虽然是在婚后购买,但是在结婚后仅归蔡小姐个人使用,应当认定为蔡小姐专用的生活用品,归蔡小姐个人所有。退一步说,即使不认定钻戒为蔡小姐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苏先生送钻戒给蔡小姐的行为也应视为对蔡小姐的单独赠予,该赠予合法有效。所以钻戒不属于苏先生与蔡小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视为蔡小姐的个人财产,归蔡小姐所有,离婚时,苏先生无权向蔡小姐要回婚戒。
三、蔡小姐父母陪送的嫁妆属于蔡小姐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嫁妆的定性最关键的因素在于蔡小姐父母陪送嫁妆是在蔡小姐与苏先生登记结婚前还是登记结婚后,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以及有关规定,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为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在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哪一方的个人赠与,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对该嫁妆另外有特别的约定,如《婚内财产协议》。
在本案例中,蔡小姐父母陪送的嫁妆是在蔡小姐与苏先生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当时也没有明确表示嫁妆是对蔡小姐的个人赠与,所以陪送的嫁妆应属于苏先生与蔡小姐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蔡小姐与苏先生有权分割该嫁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陪嫁的是房产,不能一概而论!婚前陪嫁,房产登记在蔡某名下属于个人财产,这没有争议,但婚后陪嫁,则要区分房产是登记在蔡小姐个人名下,还是苏先生与蔡小姐双方名下。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例中,蔡小姐父母陪嫁的房产登记在蔡小姐父母名下,蔡小姐父母对该房产拥有所有权,蔡小姐与苏先生离婚时,对该房产无权分割。
综上,彩礼、嫁妆的归属性需要注意一个时间点,那就是结婚日,即双方婚姻登记的时间。在本案例中,苏先生与蔡小姐是2017年8月29日结婚登记的,嫁妆是婚后陪送的,当时蔡小姐父母也没有对陪嫁的嫁妆有特别约定,所以该嫁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陪嫁的房产登记在蔡小姐父母名下,苏某无权分割;两人结婚后两个月就闹离婚,同居的生活比较短,法院会支持苏先生的诉讼请求,要求蔡小姐酌情返还20万彩礼钱;婚戒自苏先生赠与蔡小姐使用后,属于蔡小姐的专属生活用品,不需要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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