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要求分居以房子是他父母所有为由要求我搬走,并把我们名下共同房产证件藏在他父母家

时间:2020-06-20 20:14:3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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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房子是否“共同财产”?离婚时房产该如何分割法律在现实中,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按揭房产,是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法院在审判中也会根据房产取得时间是在结婚登记之前还是之后、购房款的来源、离婚时是否取得房产证等方面来判断房屋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进而作出判决。所以,本期分享我们根据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判例进行总结,提炼出具有指导意义的裁判规则,推送给大家,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够对大家有帮助。主要观点如下:

1.关于夫妻婚后共同贷款买房,取得房屋产权的,该房屋毫无争议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按一般原则平均分割。当然,如果双方协议离婚,可以意思自治。

2.一方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并在结婚登记前支付完全部购房款,取得了房产证并已登记在一方的名下,这种情况应当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一般仍归一方个人所有。因为财产本身的性质不因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发生改变,所以属于个人财产的房屋在婚后产生的增值部分也应当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3.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依据《婚姻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即该房产归房产登记方所有,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予以处理。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种情形与前一种情形不同之处在于房产证的取得时间。房产登记只是属于对房屋所有权的公示和确认,不动产物权人取得物权的时间应当在于购房合同生效时。婚前以个人名义购房并且完成了购房所应负的全部合同义务,产权登记及房产证颁发是开发商和行政机关的义务,不能因为第三人未能及时履行义务而剥夺守约人的权利,故此种情况的房产仍然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的分割原则和方式与上一种方式是一样的,只是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或者补偿。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但是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这种情形就属于没有房产证或者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证的情形,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因为房屋尚未确权,一般不宜在诉讼中处理,当事人可以待房屋取得产权证后,另案起诉分割。

6. 夫妻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全部或者是部分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需要有证据予以证明)。

7.父母婚前支付首付应当属于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部分,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婚后父母付首付,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8.婚前一方父母支付全资,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或者婚前一方父母付首付,婚前婚后仍然由父母支付每月贷款的,这两种情形均属于父母支付全资。该房屋应当属于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9.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将另一方加名,进行了变更登记的,如果没有对房屋产权归属进行其他约定(有证据证明),视为是婚内的赠予行为,在离婚时该房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离婚夫妻房产


网友点评:

婚前个人名下房产,办理离婚期间能赶对方出去吗?

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物权法》规定,作为房产所有权人,享有房产处分的权利,不受任何人干预。从财产的归属及财产的处分上来看,作为产权人,似乎是享有这样的权利。

但是,这个不能仅仅根据财产进行权利义务界定,这里面涉及人身关系。

毕竟双方还未离婚,存在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所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对方没有住所可居住,作为配偶是有相应的扶助义务。

更重要的一点,在婚姻存续期间便要把一方赶出,这与我们社会的公序良俗相悖。根据《民法总则》及《合同法》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夫妻双方共同居住,共同生活,这个是我们社会的家庭理念,是社会历来的传统,是社会的习俗,双方也才有可能履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权利义务。所以,在婚姻存续期间,便要求赶一方,个人觉得有悖社会的公序良俗,法院对此也不应当支持。

婚前财产的含义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婚前财产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能要求以共同财产或要求另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抵偿。而对于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从事投资、经营、或者婚前投资婚后获得分红,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的认定

在认定婚前财产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还包括,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

(2)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

(3)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当然,贵重物品除外;

(4)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5)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包括合法的书面约定和双方均承认的符合事实的口头约定为个人财产。


网友点评:

老公要求分居以房子是他父母所有为由要求我搬走,咋办?

请相信法律是基本公正的。具体律师会帮助,注意留存证据,尤其是“涉及房子的资金往来”(银行会有)。即使到最后不堪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会帮助保护您的合法权利。

真案例,供参考:
一村男娶了城市千金。婚后,各种不适,婚姻岌岌可危。
一段日子后,男发现女很快乐,公婆也满意!问女,为何?女答,学了佛法,进而做到了“贤妻良母”。
男反思其业务,发现有缘的,利润高;强求的,利润低。大悟,做好本职。
两人又高高兴兴的走下去了。

真爱,是千古难题,难度、技术含量都十分高。但现在的标准,却被洗脑为“简单”!相关技术标准,被退化为“看眼缘”“凭感觉”。。。
如某明星“每个人对恋爱脑有不同的理解,我只是用自己理解的方式处理爱情”。——她们被洗脑为:认定“一千个”!而否定“人看到哈姆雷特”。
相关砖家也以“不分对错”,来误导“家庭琐事”的处理,形成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困局。
正念是:
1、感情是升华的,“正确”是唯一途径。
2、解决问题,靠双赢约定。1931年,巴金把恋情定义为爱情后,有了“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之说。多年迭代后,新鲜感-保鲜成为了社会标准,如狗熊掰棒子。进而形成“逃避”习性,造成矛盾积累。
3、约定,之前是“对症”!由于,男女差异及时间特性,导致了信息不对称。如老公觉得“鼻子=大象”,您以为“身子=大象”,公婆以为“四肢=大象”,孩子可以玩“尾巴=大象”。那么,就会产生如下策略与结果:
a、“不分对错”、“沟通”:求“认同”,而“瞎子摸象”,各说各话。
b、“各自安好”、“哄”:问题搁置,各行其是。
c、“懂”、“让”:“身子=大象”,问题集聚、不知什么时候爆发。
d、“包容”:“鼻子+身子+四肢+=大象”,造成“后遗症”,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4、对症的前提是“尊重”,懂对方的价值,懂规律的价值。。。

相信,您的家庭也碰到了这些问题。正是种种毒鸡汤,形成了当下离婚率38%的局面。。。
好在,国家意识到了这些问题,对妇联、居委会提出要求,化解矛盾。但多年毒鸡汤洗脑下,他们可能也不懂,而以错误标准来化解。。。

但不管如何,相信您们是有感情基础的。在毒鸡汤横行、黎明前的黑暗,请继续坚持善良,切勿因小失大。可以申请懂的人介入调解,化解您家庭中的问题。
您的问题,应该是“七年之痒”合并毒鸡汤造成的。附图模型,供参考。

真爱在人间——提供正念+方法,助力穿透迷雾,收获真幸福。


网友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网友点评:

夫妻应该是住在一起的,如果不住在一起叫分居。所以老婆有居住权。
根据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没离婚,还在婚姻存续期内。老公拆迁租的房子,属于夫妻共享的,所以,可以居住。


网友点评:

一,要明确房产的性质,弄清楚为什么对方说房产是有争议的房产,根据您的描述,房子应该是婚后购买的,关于婚后买房,有三种情况:1一个人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如果房屋已经支付了全部放款,房屋是个人财产的转化,是个人财产;如果房屋只是支付了首付款,房屋按个人财产处理,但是房屋尚未偿还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2.房屋落在双方名下或者对方名下,房屋是共同财产。3.双方共同的财产买房,无论是落在双方还是一方的名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如果认定是共同财产,对方无权剥夺您的居住权。您可以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与对方洽谈;还可以通过挂失的方式主张房产证;房屋钥匙没有可以找开锁公司打开另配新锁新钥匙;实在不行还可以通过调解及诉讼解决。


网友点评:

我父亲有个私生子,我在尽力让他和我母亲写离婚协议书,财产尽量都弄过来,毕竟父亲在我从小到大都没有尽过责任... 其一是我爸的,她有老公,老公身份证、房产证)正本及复印件。
2、去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我老公要这么对我我肯定要把他们家掀了的,还有为什么卖了房子的钱他可以随意做主... 掌握经济大权才有话语权啊! 劝你离婚不现实,但是长个心眼是必须的,你老公老公为何不愿分开住,看有人回答嫁给一个男人势必要与他的家庭融合的意思... 看有人回答嫁给一个男人势必要与他的家庭融合的意思。
我是老公讲,你别反驳,你就听,讲着讲着,一般就会知道他听谁的了。
最后,如果你无法说服你老公,万不得已答应,就要给他提条件,所有协议,特别是房产


网友点评:

没离婚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予支持房产分割的,除非符合法定情形。符合解释中的情形时,可以要求分割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法条摘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网友点评:

你不要那么软弱,要硬气一点。
无论如何,不能他说什么就是什么,你要有住处才行。
告诉他,离了婚分完了房产,你自然会搬走,如今没有说好房产的分配,不能不清不楚的搬走,坚决不能,坚决!!还有,你要厉害一点,他都打算离婚了,不要再讲什么情意,如果他胆敢逼迫你搬走或者把你的东西扔出来,你要报警,并存留好证据,以备离婚打官司用。
晚上把自己的房间锁好。
总之,没有说好并落实好房屋的问题坚决不能搬出去,一旦搬出去了,你就成了被动的了,而且成了求着他。
如今,主动权在你这里。
要好好的保护好自己的安全,不要怕他,硬气一点,挺直腰杆。


网友点评:

阅读完本文~首先我们要思考的三口之家需要继续吗?双方有无过错?考虑继续,房屋居住权肯定是法律赋予你的,而且是必须的。
只是没有交由你们,暂时住不了。
分割这个事情也是需要看双方付款情况而定,也是必须双方谈妥才可,虽然麻烦但需要时间。
小孩的情况也是需要考虑的,当然你主张小孩自己一方,就会考虑法律支持的多一些。
你自己付出也会多一些,但,值得~?你自己考虑未来的路,就财产而言,居住和分割权益都没有问题。


网友点评:

1.你的房屋内容交代不清晰,共同的房屋是共同购买还是你作为共有人有登记?只是房本在对方手里。如果是第二种情形,拿着身份证去房产登记部门调取原始底档。然后简单粗暴撬门进入。男方报警你就拿出调取的材料给警察。因为房子有你的名字,你是有居住权利的,所以,警察不会让你搬走,而是让你们通过民事诉讼离婚确定房屋权力后再行决定谁住。
2.如果你名下有房,一般共有房屋不会给你,你只能拿到房屋折价款。


网友点评:

首先你要清楚,你本人想不想分居,分居之后的结果是什么,那个男人想什么就是什么吗,还是你们的婚姻快走到了尽头。如果是直接点不好吗。
再者你必须搞明白什么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房产证内容到底是怎么样写的,这个可以去房产管理局查看,并且现在赶紧收集买房时的票据,这个对官司很重要,同时找个专门财产方面的律师,
振作精神,不打无准备之战


网友点评:

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当然拥有居住权,这个是毫无置疑的。
因此,你不需要获得对方的同意,即可径自搬入该房居住。
此外,如此种情形你应当考虑婚姻是否继续,若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尽快解决婚姻问题,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若你进一步需要法律咨询,可以私信我。


网友点评:

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是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你们没有离婚,当然有权利共同生活,当然·以居住夫妻共同房屋或一方房屋为限。
居住其他人的房子,以有权居住为限。
至于你主张房屋是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由于双方因此有分歧,必要时应举证予以证明自己主张。


网友点评:

要区分哪些是婚姻共同财产,如果这个财产是你与你老公共同创造的价值,那就有你一份,你要说明是这份财产你创造了什么价值,是你的你一定要据理力争,婚后共同财产是指?婚后你们一起创造的


网友点评:

不同意搬出去,既然是共同房产,为什么搬走的不是他。
如果是婚后共同购置,当然是共同财产,即使有争议,离婚时当然均分,如果登记是两人名字,可以进行竞价,价高者得。


网友点评:

这老公与你之间有问题吗?吵架吗?你们有孩子了吗?如果这样的你可以借别人的思维来问问你的老公看怎么回答。
真是人心难测。
你问你老公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网友点评:

婚姻法明确规定三种情况:1、首先看看是否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
2、是否属于结婚时的赠送财产。
3是否都不属于以上情况。


网友点评:

共同的房产,是一起出资金买的还是一方购买写了共同的名字,或者是什么别的情况,要明确房产的性质,也要善于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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