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父母的房产以买卖的方式过户给已婚的子女算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20-06-20 20:30:3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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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实际也支。付房款了,即使产权证上没有双方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部分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
(1)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者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以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殖专业投入的资金;
(4)结婚登记后,一方或双方父母赠给的金银、珠宝以及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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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
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
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
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
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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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
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
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
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
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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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各项收入为共同财产,用共同财产购买的财物依然属于共同财产,故一方在婚后购买房屋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笔者在此前的文章《个人财产在婚后置换房屋,离婚时怎么分?》(°个人财产在婚后置换房屋,离婚时怎么分?)中也曾提到,若夫妻一方在婚后购买不动产的出资来源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购房只是财产形式的转化,所购房屋依然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父母通过买卖的形式将房屋过户给自己的子女,可能并不能达到其将房屋给与子女一人的目的,其实父母将房屋给孩子并不需要这么麻烦,完全可以通过赠与的形式进行产权变更。因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妻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写的协议效力可能存在瑕疵,可以请律师起草赠与合同,或者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而且与房屋买卖关系相比,将房屋赠与子女还能享受个税的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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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父母没有任何表示或书面协议的,该房屋过户完毕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法律依据:《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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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父母并未明确表示赠与谁,就是夫妻共有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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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来了。
形式上是买卖,且在婚后取得,从性质上说就是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子女离婚,就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那么,本来是给子女的房产,要被分走一半,肯定心有不甘。
如何避免呢?第一,签订买卖合同时,签订的交易价格要遵照市场价格,而不能仅仅走个形式。
如果有问题,父母可以主张债权。
第二,签个协议,让子女的配偶签字确认,是赠与自己子一方的。
第三,直接走赠与,做赠与公证,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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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个房产与你的配偶没有关系。
如果过户的时候是你们夫妻两个人的名下,虽然房产与你的配偶没有关系,但是已经在你们夫妻共同的名字下,那就会与你的配偶有关系。
但是,这样的事情,如果只过户到你自己名下,你的配偶会有想法的,这样做的结果会影响夫妻感情。
以后恐怕对方也会有自己的小算盘,这样过来过去,日子慢慢的走了,你们夫妻的感情恐怕也慢慢的走了。
还请你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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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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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订立了买卖合同,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符合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又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双方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属于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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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我的观点是属于共同财产。
单纯的买卖行为。
如果是以赠送的想法卖给一个人。
也可能会认定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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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加写了子女配偶的名字,就应算婚后双方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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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各自所有,而这里并不是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一方赠与或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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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子女配偶而言,是婚后所得财产,为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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