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五连问,意图坐实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和量刑情节等问题

时间:2020-06-23 15:25:4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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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庭审中,被告人解释,立即打断,说不要解释原因,就问你在公安机关两份笔录内容是否属实)

2、和自诉人发生口角后,现场除了你和自诉人互打,还有其他人参与打架吗?(意图坐实自诉人的伤就是被告人导致的事实)

3、在你们互打过程中,有没有桌椅板凳被打翻?(意图坐实双方互殴过程中,现场环境等情况)

4、在互打过程中,你有没有将自诉人扑倒在地的行为?(意图坐实现场桌椅板凳被打翻且加上地面坑坑洼洼,被告人的伤是被告人扑倒在地所致,也进一步说明被告人有伤害自诉人的主观故意)

5、案发后,你有没有为自诉人垫付医疗费等费用?(问该问题是为了强调案发后,被告人没有积极赔偿,可将其作为量刑情节)

所以说,庭审发问,不是漫无目的的发问,而是带着问题去还原案件事实。

同时,附部分代理词:

首先,自诉人是被外力作用所致,出现了轻伤二级的危害后果。当时,案发现场参与互殴互打的人只有自诉人和被告人,且互殴过程中,现场桌椅板凳被打翻在地,被告人作为一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理应认识到抱起自诉人往地上摔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其亦然实施了该危险行为,可见其伤害自诉人的主观故意明显。

其次,证人证言可以证实的是,自诉人和被告人互相推拉撕扯时,自诉人被被告人打倒在地碰的受伤,其伤情也符合外力作用所致。

最后,自诉人所受伤害并非是其自伤或伪诈伤的情况下,也应该认定轻伤二级的危害后果系被告人所致。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伤害自诉人的事实成立。故,被告人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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