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淫乱罪的判定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0-06-23 17:19:4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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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
法条~第301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聚众淫乱罪)。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要点论述(聚众淫乱罪):
1、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公众正常的性情感。
2、行为方式是聚众,各行为人是自愿参与。如果使用暴力强迫妇女参加,视具体情况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强迫卖淫罪。
3、行为应是公开进行。如果秘密进行,不为公众所知悉,不会侵害公众的正常性情感,不构成本罪。
4、本罪处罚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积极参加者不是本罪的处罚对象。
5、本罪与组织淫秽表演罪(365条)的区分:
(1)本罪的行为人都是参与者,相互淫乱;组织淫秽表演罪的行为人分为演员和观众。
(2)本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组织淫秽表演罪只处罚组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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