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怎样认定?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293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要点论述:
1、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秩序。
2、司法解释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因此,网络空间经过司法解释,属于公共秩序。
3、动机问题:司法解释认为,本罪主观上要求具有“流氓动机”,也即“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等,其意思是指无缘由。如果事出有因,有缘由,如某方面的矛盾纠纷,则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
4、罪数问题: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与故意伤害罪可以想象竞合。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与侮辱罪可以想象竞合。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与抢夺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可以想象竞合。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可以想象竞合。
5、在实务中,以寻衅滋事罪作为一般纠纷的入罪罪名不在少数,此罪容易被滥用,所以被称为“口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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