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什么?

时间:2020-06-23 17:19:5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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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法条~第294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要点论述: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1、本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黑社会性质”的界定标准:
(1)具有稳定性;
(2)具有经济实力;
(3)手段具有破坏性、非法性。
3、责任界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而是组织、领导者所组织、发动、指挥的全部罪行。不能认为组织者、领导者在任何具体犯罪中都是主犯。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根据其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罚。
4、罪数。本罪的行为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如果组织、领导、参加后,又实施了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5、第294条第2款规定的是“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3款规定的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6、由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选择性罪名,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几种行为方式之一的,只以相应的罪名论处。在几种行为方式相互转换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至少跨越了两种以上的行为方式,而这几种行为方式的性质、内容又有所不同,因此,应当按照行为人所具体实施的行为方式确定罪名。
7、本罪为行为犯,只要实施完毕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之一的行为,即构成本罪且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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