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罪是什么?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条~第19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要点论述:
1、本罪侵犯的法益是票据所有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和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2、行为方式: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即利益伪造、变造的票据向他人主张权利。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作废的票据是指过期的票据、无效的票据。使用作废的票据的行为人包括票据原权利人,也包括其他人。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冒用是指冒充合法持票人而使用,本质上是诈骗。冒用的票据必须是真实有效的,行为人必须是合法持票人以外的人。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这是指出票人在出票环节作虚假记载,不包括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保证等环节。
3、盗窃具有不记名、不挂失性质的支票,本身就构成盗窃罪。因为这类支票类似于现金,本身就具有价值,可当钞票用。
4、盗窃记名、挂失性质的支票,本身不构成盗窃。如果对人使用,欺骗对方钱财,构成票据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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