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转移隐匿财产,怎么办?
时间:2020-06-23 18:09:0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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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这个很难一刀切,更多在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要房子一方将补偿金给不要房子一方;双方都要房子的又谈不拢的,将房子拍卖或者变卖均分房款。
律师点评
视不同情况来进行处理,: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分割,一方得到房产,给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属于个人财产则房产不进行分割
律师点评
您好,北京有个案件,夫妻离婚时只有一套共有住房且双方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法院此时判决双方按份共有该住房
律师点评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概念太广,实在不好回答!
律师点评
为了争取孩子抚养权,一方自愿放弃抚养费,后又反悔,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能获得法院支持吗?或者另一种情况,答应给抚养费,事后能请求法院减少抚养费吗?
通过三个小案例,律师给你分析一下。
案例一:
大王小王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1月15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28日生育小小王,因感情不和,大王小王于2013年12月13日协议离婚,约定小小王由大王抚养,不要求小王给付抚养费,小小王认为该约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小王每月给付抚育费800元至小小王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止。
小王辩称,离婚时我的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及所有的金银首饰都给了大王,我没有带一分钱出来,离婚时大王讲好不要我给付抚育费,我才同意离婚,不要小孩,也不分割共同财产,现在大王出尔反尔,我不同意其的诉讼请求。
【司法观点】:大王小王于2013年12月1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大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并且能够预见到独自抚养原告所需的各项费用,为达到争取小小王抚养权的目的,其作出了放弃抚养费的承诺,但在办理协议离婚后10天即向本院提出诉讼,向小王主张抚养费,该行为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本院对小小王的本次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小小王的抚养费请求;
案例二:
大富大贵于2010年4月22日,因夫妻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狗剩由其大贵抚养,大福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00元。该抚养费平摊至每月仅有260元,事实上并不能维持狗剩生活。狗剩认为,大贵收入有限,且一直未再婚,独立承担狗剩抚养费非常困难,而大富收入较高,故诉请法院判令大福自起诉之日起即2010年10月开始每月支付狗剩抚养费1500元至年满18周岁,扣除已支付的50,000元,共计一次性支付狗剩229,000元。
【司法观点】: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大富大贵协议离婚后,狗剩一直由其大贵抚养。大富大贵离婚时确曾约定由大富一次性支付狗剩抚养费50,000元,但是在当前生活消费水平的背景之下,该笔费用对抚养尚属幼年的孩子直至成年来说,显属不够。为切实保障未成年孩子的生活质量和受教育水平,要求大富适当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可予准许。
判决大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狗剩支付抚养费80,000元。
上述两则判例,情形基本一致,但是裁判结果却表现出了不一致。
案例三:
今日和当初在2007年12月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后,孩子早知随当初共同生活,今日每月给付早知抚养费人民币500元,后从2009年8月18日起增加到每月人民币600元,现由于今日收入低,自己身体也不好,且无固定收入,无力支付抚养费,故起诉来院,要求减少每月抚养费至人民币300元。
【司法观点】:抚养孩子是父母应尽的权利和义务。夫妻离婚后,孩子随一方生活,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具体抚养费数额应根据父母的实际收入予以确定。现今日根据其实际收入,要求较少抚养费,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具体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本市生活水平、孩子的实际需要及父母的负担能力予以酌定。
法院判决今日自2010年4月起按月给付早知抚养费人民币400元,直至学业结束。
三则案例,三个判决思路,究其根本原因,从法律规定上,略见一斑:
《婚姻法》
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这个是基本原则:父母子女关系是血缘关系,割舍不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当然的抚养义务,即支付抚养费。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这个条款其实就是在确定父母子女人身依附性的基础上,作出的原则与补充型规定,原则自然是意思自治,给予当事人足够的自由处分权;补充则是考虑到社会发展、物价上涨的可能性,留一条出路。可谓宽严相济,考虑周全。
所以,上面三个小案例大概解释了抚养费纠纷案件的裁判思路,确实需要结合抚养人及被抚养人的条件、社会的发展、物价的高低、甚至是有无突发的疾病、伤残、工作变动之类的情形,综合考虑。
律师点评
首先,要告诉诸位的是,放弃抚养费的诉求在实务中是一个很常见的现象。因为,在实务中,离婚案件实际上是个复合性案件,本质上是典型的“诉的客体合并”的复合之诉,如果真要来细分,可以把它拆成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抚养费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等一系列的纠纷的复杂纠纷。(所以,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院在没有极扎实的证据的情况下,头次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就直接判不离的现象;毕竟,写几句感情未破裂可比写长篇大论轻松多了)
在这几个复杂的法律关系中,除去了离婚的身份关系外最重要的,就是监护权纠纷了。很明显,法官判决离婚之后,可以写“双方财产问题另行起诉”,但不能把孩子的监护权问题甩锅给下一个法官…………
所以,这就造成了在实务中,存在着大量的一方放弃抚养费诉求的情况。或是为了达到迅速离婚的目的而进行的妥协,或是为了从抠门的另一方手中争夺子女的抚养权而进行的的让步。
但是归根结底来说,抚养费本质上是子女的向其父母主张的权利,虽然共同生活的一方承诺了放弃,但并不影响子女自己来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了“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但是这个法条中有两个关键词,就是“必要时”和“合理要求”。
至于什么程度叫“必要”,要多少叫“合理”。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列举,我们基本可以看出司法机关的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要祭出马克思主义的大杀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嗯,所以说,以不要抚养费博取了司法同情取得了抚养权,迅速离下来了慢慢秋后算账的也好;以无需抚养费还换得一个自由身的也罢;都别高兴地太早。
谁让你们当初享受了那片刻的欢愉的,这笔账单要还一辈子的。
律师点评
这个答案不是一定的,需要视具体情况分别讨论:
一、夫妻双方已经通过协商自愿签订离婚协议或通过诉讼,一方自愿放弃抚养费后又起诉主张抚养费。
离婚时自愿独自一人抚养子女,离婚后又以子女名义起诉主张抚养费,针对此种情形,虽然我们要最大限度的保障子女的权益,但法院针对此种情形会严格审查,为了防止争夺抚养权一方曾经自愿独自抚养子女的一方系恶意骗取法官同情,为了实现尽快离婚、争夺子女抚养权的非法目的。《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里的“必要”和“合理”很关键。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下降,无法独自承担抚养义务,或是子女出现升学、疾病等情况时,对离婚时自愿独自抚养子女,离婚后没有法定事由又反悔主张抚养费的情形,法院很难予以支持。
二、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丧失抚养能力,或子女出现重大疾病等情形。
按照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还是母亲独自抚养,仍属于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如单独抚养子女一方发生家庭变故、丧失抚养能力、或子女出现重大疾病等,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可以向未抚养另一方主张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总之,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并不会因为一纸判决或离婚协议被割断,既然父母有生育的权利,就有对子女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律师点评
【关于离婚后一方主动放弃抚养费,以后还能要求支付吗?】
先说一下法律依据吧。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这里的“必要”和“合理”是处理这个问题的关键点。离婚时一方为了恶意骗取法律同情,实现尽快解除婚姻关系、争夺子女抚养权的非法目的而承诺独自抚养子女,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抚养方经济状况下降,无法独自承担抚养义务,对离婚时承诺独自一人抚养子女,离婚后没有法定事由就反悔的,在法律实践中应该不予以支持,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但是如果抚养的一方离婚后生活遭遇、工作发生重大变化、子女在教育比如说面临升学啊还有医疗上比如不幸发生重大疾病出现重大开支,一方的生活水平显然不足以维持子女在当地的生活水平,父母另一方应承担起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促进孩子的健康成长。
血浓于水,父母虽已离婚,但父母与子女的血缘、亲情关系永远不会改变,还是那句话,一切为了孩子不是嘛?
律师点评
如果有合理正当的理由,可以再主张抚养费。
此外,一方因情况变化,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时,也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子女抚养费给付数额,比如一方因工资或收入减少;一方因病或伤残;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没有经济收入的。
如一方患病,其工资或收入,用于治病,维持自己生存,已经很困难了。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请求免除子女抚养费。
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必需达到使原定抚养费标准,不能给付或不能全部给付时,才能提出不付或减少给付数额的请求。如果虽有上述情形,但仍有能力按原定标准给付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如有的原工资很高或有巨额收入,后来工资或收入虽有减少,但仍有足够能力支付原定子女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不能支持。
另外,抚养费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减免费用的,人民法院作为新案件处理。
律师点评
关于离婚时放弃抚养费,以后还能否要求支付这个问题不能够一概而论。
首先,要明确一下原则性的问题,父母对自己的抚养教育义务是不随父母婚姻关系终止而终止的,也就是说即使离婚了没取得抚养权一方是同样有抚养子女的义务的。
其次,目前我国婚姻法对于离婚时放弃抚养费后又索要的规定是这样的: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里面有两个关键点:“必要时”、“合理要求”。
因此,若取得抚养权一方丧失抚养能力或者孩子出现了疾病需要高额的治疗费用等等情况是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简单说就是抚养条件发生了变化,这也体现了对子女权益的一种保护。
但是如果,仅仅因为当时为争夺抚养权而作出的放弃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表示,在抚养条件没有发生变化的时候,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对司法尊严的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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