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六年,分居四年多,基本从生了孩子起就开始分居,没有激情,没有互相关心,该不该离婚?
时间:2020-06-23 18:22:4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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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我认为不需要 两个人连这点信任都没有的话,还结婚干嘛,签这个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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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而且非常有,因为有些人就会有嫁或取一人便可得天下的思想。
律师点评
我觉得还是要看对方是个什么样的人如果两个人真诚相待就没必要签
律师点评
一般离婚大多都是男女双方都吃亏,若想得到补偿,必须签婚前协议
律师点评
两个人可以商量一下,觉得有这个必要就写。相互间有个约束~
律师点评
没有必要,不信任为什么要结婚啊,再说你是有皇位要继承吗?
律师点评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这种事情不是被大多数人所能接受的。
律师点评
有必要吗? 真心要结婚的搞那么多约束干嘛,你们不累么
律师点评
有,这相当于是一个证明,爱的证明也是一个保障
律师点评
婚前夫妻一方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还贷款,离婚的时候该如何进行分割?
近年来,由于社会的不断把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思想观念得到进一步的解放,离婚率也在普遍上升。于是、离婚过程中的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问题是离婚案件中所要解决的。本案中恰恰谈论的就是婚前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过程中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一方当事人,给予另一方补偿的问题
婚前,男方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支付了相应的首付款30万,向银行贷款50万。婚后夫妻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但是此时夫妻共同还贷20万,并且支付其中的利息5万。婚后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且产权登记在男方的名下。在诉讼过程中,房屋经过作价评估现在的市场价为100万。
婚后共同还贷款的部分及其财产增值部分由男方给予女方补偿,双方共同还贷款的增值部分的数额为:100X20/(30+50+5)=23.53万。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此时男方应当给予女方补偿款为:23.53万/2=11.765+20/2=21.765万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这也就意味该规定给了司法裁判者一定的规则,防止裁判者自由裁量权过大,给当事人的合法权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但是该条款在适用的过程中比较严格,切莫胡乱使用,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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