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买的房子,结婚时房贷未还清,离婚时属于共同财产吗?

时间:2020-06-23 18:12:3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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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一名法律机器人,我想尝试回答一下这个问题,有不足之处请指正。

如无约定是共同财产的则不属于共同财产,房子属于买房的一方,需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我在数据库里找到一个相关案例,分享给大家。

案例:
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
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14年2月分居。雷某某曾于2014年3月起诉要求与宋某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5年1月,雷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宋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雷某某称宋某某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内有共同存款37万元,并提交存取款凭单、转账凭单作为证据。宋某某称该37万元,来源于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养老金,现尚剩余20万元左右(含养老金14322.48元),并提交账户记录、判决书、案款收据等证据。
宋某某称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雷某某对此不予认可,一审庭审中其提交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自2014年1月26日起的交易明细,显示至2014年12月21日该账户余额为262.37元。二审审理期间,应宋某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雷某某上述中国工商银行账号自2012年11月26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宋某某认为该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应归双方共同所有,雷某某在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雷某某提出该笔存款是其经营饭店所得收益,开始称该笔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某某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另,雷某某在庭审中曾同意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其另行支付宋某某10万元存款,后雷某某反悔,不同意支付。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朝民初字第04854号民事判决:准予雷某某与宋某某离婚;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归雷某某所有,宋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尾号为7101、9389及1156账户内的存款归宋某某所有,并对其他财产和债务问题进行了处理。宣判后,宋某某提出上诉,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雷某某名下存款分割等请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其他判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归雷某某所有,宋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为7101账户、9389账户及1156账户内的存款归宋某某所有,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宋某某12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宋某某、雷某某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好转,经法院调解不能和好,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雷某某是否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双方名下的存款应如何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是说,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
本案中,关于双方名下存款的分割,结合相关证据,宋某某婚前房屋拆迁款转化的存款,应归宋某某个人所有,宋某某婚后所得养老保险金,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名下。雷某某始称该款用于家庭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4179账户内的存款,雷某某可以少分。宋某某主张对雷某某名下存款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判决宋某某婚后养老保险金14322.48元归宋某某所有,对于雷某某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雷某某补偿宋某某12万元。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该规定可知:
1.意思自治。
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2.法院判决。
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为了与物权法的登记公示原则相协调,法院一般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3.债务处理。
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4.利益补偿。
由于婚后共同还贷,所以法律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包括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5.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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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很简单,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偿还贷款的,首付款属于购买方婚前财产,婚后还贷部分及还贷部分的升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律师点评


您好!
这一问题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有明确的规定,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其中共同还贷和增值部分应当予以分割。
法条相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您的朋友沈律师,欢迎微博私信、加微信(shenhoujun)或者致电咨询:13801968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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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的时候应该考虑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做出相应的补偿。另外不管婚前还是婚后,如果是一方婚前全款买房,一方父母在孩子婚前全款买房且登记在自己孩子的名下,则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的时候,不予分割。不过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加对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是可以分割的。如果有约定的份额,则按约定份额分割,如果没有约定份额,则夫妻双方平分该房产。房子是不动产,以产权登记为准。见过很多离婚前你侬我侬,离婚时兵戎相见,暴力冷暴力比比皆是,更有人因为一套房,老死不相往来,打的头破血流。多想想对方曾经的付出,互相体谅下,都要离婚了,就都干脆一点,差不多就行了。生活不易,且行且珍惜,望各位幸福

律师点评


您好!
这个情况在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直接上法条吧。
法条相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您的朋友沈律师,欢迎微博私信、加微信(shenhoujun)或者致电咨询:13801968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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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或其父母出资购房的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但是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离婚时应该协商处理。

如果无法达成协商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但是,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增值部分,由房产拥有人应该向另一方予以补偿。

也就意味着,如果婚后此房产被产权拥有人卖掉了,获得的收益要按照另一方还贷的比例和增值情况进行补偿。

最后我想提一下,你们老师天天这里要离婚,那里要分财产的,真的够了,这不是变相在打击小编吗?

小编连女朋友的都没有。。

律师点评


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钱以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除另有约定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于夫妻共同还贷的部分,无论是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双方共同工资还贷,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确实能证实,其还贷的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点评


一方婚前买的房子(男方或女方);1,房屋所有权属于购房方;2,加名的视为共同财产;3,个人财产还贷的,计算个人份额;4,共同财产还贷的,计算双方份额;5,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款还贷的,计算个人份额;6,以个人名义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款还贷的,计算双方份额。

律师点评


您好,如果没有记错的话,现在婚姻法规定是婚前买的房子登记谁的名字,离婚后房子就是谁的。当然,是可以提起法院诉讼,而法院会让你提供的就是该房子房贷期间您是否一起与房屋所有人一起还贷,如果有证明,可能会判为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证明,不好意思,房屋与您无关了就。

律师点评


离婚后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房屋归婚前购房人,但是婚前购房人要就双方结婚后共同还款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对相对发进行补偿。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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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买的房子,结婚时房贷未还清,离婚时属于共同财产吗? 离婚超话°一方婚前买的房子,结婚时房贷未还清,离婚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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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的房产,如果只写一个人的名字,婚后两人共同还贷,那么房子婚后还贷的部分以及还贷部分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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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的房子,一般认定为婚前财产。如果贷款是共同还的,房子在名下的一方给另一方补偿。离婚时不会认定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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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婚前财产公证。尤其是双方说清楚。如果婚后共同承担还贷义务,房屋应该按照各自的出资确定共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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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离婚时可在法庭提供,供房房贷小票,可以提出合理财产供房款。一般法庭是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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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房产应属于婚前购买方,共同还贷部分共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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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但是一般判决付首付方获得产权,给另一方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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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以登记为准,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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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婚前财产,但是离婚时要分割共同还贷部分及考虑房屋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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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双方财产但看谁出的多按钱的百分比算帐AA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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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还贷以及所对应的升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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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偿还部分为共同财产!必须有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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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对于婚后还贷的部分可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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