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律法规,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6、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分割财产时,对于夫妻现有的财产哪些属于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以及财产的状态,您是否都清楚呢?如果不清楚,建议您聘请专业律师调查、取证,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17条 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取得的遗产,未必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通过继承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还有两种例外的情形:
情形一: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指定配偶一方继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之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并且指定由配偶一方继承,则即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遗产,也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二:被继承人在继承人结婚登记之前去世,但继承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通过继承分割的遗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之规定,如果被继承人去世是发生在继承人夫妻结婚登记之前,那么继承人获得遗产份额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已经存在,属于其婚前财产,至于遗产是在双方婚后才继承,并不影响其继承的遗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因为婚前个人财产并不因时间、财产性质的改变而改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的认定及处理
一、夫妻共同债务在债务纠纷中存在的普遍性
在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主张债务人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占相当大的比例,对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成为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的重要内容。同时,一定比例的案件还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另一审理难点,即借款真实性的审查,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的认定成为了民间借贷纠纷审理的重要环节。
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纠纷中,涉案借款用途广泛,几乎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主要类型,具体包含以下几种。
(一)因结婚、购房、购车产生的债务
夫妻债务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此期间为家庭生活进行的一般消费、购置房产车辆等重大消费而产生的借款,争议相对较小,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亦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实生活中,为操办婚礼、购置婚房等而向亲属、父母借款时有发生,然而由于亲属间特殊的身份关系产生的信任,借款形式上及钱款交付中的证据固定往往被忽视,又容易与父母出资购房的赠与行为发生混淆,在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时,就容易引发纠纷,或实为借款而对方否认,或实为赠与而补写借条伪造债务,给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增加了难度。
(二)因生产经营行为产生的债务
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前者一般争议不大;后一种情况中,案件纠纷常变现为:配偶一方对于经营活动完全未参与且多数情况下属亏损状态,抑或经营收益混同于资本未经分割。另外,随着民间投资渠道的增多,许多不合法或利用制度漏洞进行的民间投资混迹其中,致使为数不少的投资人无法取得预期的投资回报,甚至血本无归,因该投资的隐蔽性而配偶方多不知情,由此引发的债务纠纷易生争议。
(三)因赌博、赌球、吸毒产生的债务
对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产生的债务,诸如因赌博、赌球、吸毒而产生的债务,实践中,一方面,债权人往往利用完备的形式构成合法债务,也有配偶方已尽到通知义务不认可另一方于赌博场所进行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大多难以有效举证;另一方面,在债权人无法知晓借款实际用途的情况下,债务人假借生活或经营需要借款,实际将借得的钱款用于非法活动,配偶一方并未分享债务利益,此类不良债务往往得不到及时清偿,易发生纠纷。
如何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一方经手的债务,只要是用于家庭生活,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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