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共债离婚时对方欠的债务需要自己来承担吗?

时间:2020-06-2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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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二十四条共债制度自颁布以来一直争议不断。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共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十四条的出台,虽然避免了债权人因夫妻离婚而逃避债务的情况。但由于过户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忽视了日常家事代理的有限性,简单粗暴地默认只要是婚姻存续期间内形成的债务被债权人主张,且未举债方不能举证符合举债方个人债务的情况,就会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未举债的一方,即使离婚,仍需要连带偿还,甚至还会搭上婚前个人财产。
不过,法律的完善总有一个过程,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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