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单方能否更改孩子姓氏?

时间:2020-06-2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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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按理说既然能子女能随父姓也能随母姓,那么就可以随时进行更改。那么夫妻离婚后,一方能不能单独更改孩子姓氏?
让我们先看司法实践中一个真实的案例,麦积区市民李某、周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双胞胎子女李×君、李×欣。同年11月,女方周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2015年1月,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子女均由周某抚养,李某每月付给两个孩子抚养费2000元。后周某未经李某同意,私自到派出所将儿子李×君的姓名改为周某墨,将女孩李×欣的姓名改为周某安,且拒绝李某探望孩子。李某对前妻的做法不满起诉至法院,要求将子女判由自己抚养,并恢复孩子的原始姓名。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日前判决:双方所生儿子李×君变更为由父亲李某直接抚养,女儿李×欣继续由母亲周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周某到户籍登记机关将其子姓名由周某墨恢复为李×君,其女姓名由周某安恢复为李×欣。
从法院的判决来看,虽然双方离婚时协议子女由周某直接抚养,但李某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而周某未经李某同意,单方变更子女姓名并办理了户口登记,侵犯了李某作为父亲决定其子女姓名的监护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因此,在离婚后不经对方同意,私自给孩子改姓,是无效的,另一方是可以起诉要求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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