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

时间:2020-06-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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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到的司法解释应该是最高院于2018年1月16日公布,2018年1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其中共有四条,明确划分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其实说是新规定,不如说是对一些不知如何使用举证责任的基层法院的指导。因为1、对于夫妻双方共同认可的债务或者另一方事后追认本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共同意思表示,没有问题;2、对于一方名义的举债,就属于提示了一下,防止基层法院一刀切的观点。日常生活所需的应属于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若认为不是的,举证责任归夫妻另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属于一方债务,夫妻一方无需举证,若认为不是的,举证责任归债权人。
故上述举证责任合法合情合理,纯属指导基层法院的业务重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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