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者应该承担什么后果?没有量刑标准吗?
家暴是一种违法行为
在传统观念中,很多女性认为,家暴是不可外扬的家丑,而事实是,家暴是一种明确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家暴不是家务事,被家暴者要拿起法律武器勇敢捍卫自己的权利!
另外,
“男女朋友之间未结婚非家庭成员关系,所以男友打女友并不是家暴,而只是故意伤害行为。是这样吗?”
2016年,我国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对家暴的定义是: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即为家庭暴力。但是该法则附则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婚姻法》中也有关于家暴的相关解释:
《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暴力行为的表现形式依照上述司法解释有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及其他手段,比如禁闭、冻饿、凌辱人格、精神恐吓、性暴虐等。
《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暴力行为的表现形式依照上述司法解释有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及其他手段,比如禁闭、冻饿、凌辱人格、精神恐吓、性暴虐等。
这就是说在中国,恋爱同居关系中的暴力,与婚内暴力相似,隐蔽性高,公权力不易察觉,也是被纳入家庭暴力,均受法律约束。
而且,家庭暴力并不仅仅是殴打、残害等此类身体暴力行为,还包括限制人身自由、谩骂、恐吓等这类对精神产生伤害的行为。此外还有“性暴力”也是一种家庭暴力。
家暴怎么取证?
(1)证人证言。目睹家庭暴力发生的邻居、保安、亲属,或是事后参与调解、送去医院治疗的有关人员,事后接待倾听过受害者户哭诉的人员者可以考虑作为证人。信之源离婚律师认为街坊邻居、朋友同事等了解案情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言,但是要注意证人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明,亲自出庭作证,该证言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2)医院的诊断证明。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据,包括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医药费凭据。
(3)实施家庭暴力时,是否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司法所等机构参与劝阻,或是受害者向这些机构进行过哭诉和求助,这些机构可出具书证,包括接待记录、调解笔录等。
(4)遭受家暴后的报警记录、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出警记录能够证明报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时间、处理结果等内容。另外还有警察的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反映的内容较出警记录更为全面,一般情况下会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家庭暴力的起因、程度以及处理结果等。对于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在代理律师去调取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能够提供,但对于询问笔录,公安机关(派出所)往往以涉及当事人隐私或者作为公安机关的内部材料不对外出具为由拒绝提供,律师可以申请法院的调查令进行调查,或者直接申请法院进行调取、收集。
(5)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属于间接证据的一种,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组成一个证据链被认可。与直接证据相比证明效力较低,为了达到同一证明目的,需要其他证据进行佐证。该部分证据主要指双方的聊天记录,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伤害现场情况的录像、录音,受害者的照片等。
(6)书面证据。施暴者在被有关单位或个人批评劝告后,可能曾向受害方出具“悔过书”、“保证书”,说明其实施过家庭暴力,可以将其作为书面证据直接向法院提交。受害一方经过心理咨询或者治疗的,该机构出具的诊断建议或诊断结果也可以作为证据。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结论可以与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相互印证,以证明其实施伤害的程度。医院的病历与照片也能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记住:反家暴的第一步是不再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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