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约定,企业能获得全额赔偿么?
时间:2020-06-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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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0民初号案件中,某企业为其仓库内固定资产和存货购买保险金额为500万元的财产保险,保险期间内由于相邻建筑发生火灾导致仓库内财物全部灭失。保险公司认为应按照“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的约定进行赔付,某企业认为保险公司应支付理赔款500万元,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约定无效。首先,投保单上每次事故限额的约定没有采用加黑字体印刷,没有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其次,从保险目的上看,企业在未出险的情况下连续投保且增加保额,赔偿限额的设定与增加赔偿数额的期待不符合;另外,保险费率不变的情况下,每次事故限额的设定与保险费不能对应,不能体现投保人与保险人权利义务的合理分担,减轻了保险人应承担的风险与责任。
因此,法院最终判令保险公司向受灾企业支付500万元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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