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何时成立并生效?
时间:2020-06-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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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的承办方通常会为运动员购买保险,以规避在赛事中出现的意外和风险。
在(2019)沪0110民初号案件中,A公司承办了为期三天的空手道赛事,向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12月9日,但并未确定参赛人员的具体名单。国家体育总局赛事组委会于2018年12月5日通知被告该赛事不要求投保,A公司便通知保险公司取消投保,并未支付保险费。但是保险公司仍然在12月7日即赛事开始的第一天下午5点出具了保单,认为A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未成立也未生效,因此判决A公司无需支付保险费。
笔者认为,首先,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即参赛的人员名单尚未确定,在保险合同信息不完整的情况下,不应当视为构成要约。其次,保险公司即使出具了保单,但此时第一天的赛事已经结束,超出了所需求的保险期间,不应当视为对A公司要约的承诺,因此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故保险合同并未成立。最后,A公司并未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即12月7日之前缴纳保费,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综上,该保险合同未成立也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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