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属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时间:2020-07-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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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担保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不是为了共同生活的目的,担保收益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另一方也未就担保行为有共同的合意,要求夫妻另一方对担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也有失公允。担保之债不同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债务,担保不排除其他利益但不必然导致连带责任,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担保之债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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