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意外身亡后,其继承人能否将保险金请求权进行转让?

时间:2020-06-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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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沪0101民初号案件中,原告A公司为其员工郭某向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郭某在工地工作时发生意外身亡,A公司与郭某的法定继承人达成协议,赔偿其95万元,其将向保险公司索赔意外保险金的权利转让给了A公司。随后A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涉案保险为人身意外保险且未指定受益人,其索赔权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根据法律规定不能转让,拒绝索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身保险合同虽具有人身依附性,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责任已确定,受益人的受益权转化为确定的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受益人即郭某的法定继承人并无争议。现郭某的法定继承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A公司,该权利转让显属财产权而非继承权的转让,并未违反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当属有效。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A公司赔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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