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的买方应该但什么责?

时间:2020-06-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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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被“梅姨”拐卖,15年没有下落的申聪已被警方寻回。据孩子父亲申军良的代理律师付建透露,申军良方面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对拐卖儿童的行为进行严惩,并考虑对申聪养父母及拐卖人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么,拐卖儿童的买方应该但什么责?

买卖同罪不仅对人贩子严惩,对买方也应严惩,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正是因为对‘买方‘的纵容不管,才使得人贩子有了市场。
别提养父的‘养育之恩’,这个所谓‘养育’是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上,这可是十五年的痛苦,本该灿烂童年的孩子失去原生家庭的熏陶,本该正常生活的老父亲,为了寻找孩子,彻夜未眠!如此折磨又如何算?曾经看过一个新闻,有对夫妻孩子被拐后,辞掉工作边打工边印发传单找,走遍全国,孩子父亲临死前,还在嘱咐孩子母亲继续找下去.....
如果是落难‘孤儿’被收养还罢了,可通过人贩子拆散本该幸福的家庭,这是无良、自私行为!是必须受到严惩的。换位思考,别人把你的孩子强行剥夺去‘抚养’,难不成你还会感激?
对贩卖人口坚决说不!希望天下无拐,愿每个家庭美好圆满!

被“梅姨”拐卖的申聪找了回来,又有多少孩子没有被找回来。申军良为了找孩子,多年来受尽苦楚,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在民警的帮助下找回了亲生骨肉。
现在要准备起诉申聪的养父母,其实,买卖人口都是犯罪行为,但是在实践中,收买行为处罚相对较轻,前些年有些地区甚至不处罚收买行为,如果没有收买这个行为,就不会有拐卖这个市场。
就像食用野生动物一个道理,没有食客,哪来的捕猎。在处罚上,拐卖和收买应当处以相等的处罚。
这就会带来一个疑问,如果一个收买人对收买的孩子非常好,另外一个收买人对孩子一点都不好,在处罚上按照相等处罚处理,在情感上是不是有些不能接受?
总之,收买一定要大力处罚,不然会让这个黑市交易不能阻断,可以适当放宽福利院收养程序。希望更多的罪恶深重的贩卖人口团伙落入法网,受到法律应有的严惩。更希望有更多的被拐卖的孩子被发现,能够早日回家。

个人认为养父母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要说养育之恩,要摸着良心想想,亲生父母失去孩子时那种剥骨离肉的痛!活着生不如死,却又抱着一丝希望苟活,只等着有朝一日能与骨肉相聚!那些说生恩不如养恩重的请善良些,同情心应该用对人,用对事!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多少个家庭因为人贩子家破人亡,多少人用血泪控诉一生都没有结果!这些买孩子的,也算是杀人不见血了吧!若不受惩罚,那亲生父母所受的苦痛又怎么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以看出,不仅拐卖妇女儿童有罪,收买拐卖妇女儿童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他们非法剥夺了生父母的监护抚养权,使他人家庭支离破碎,造成他人痛苦,有时也让孩子难以健康成长,收买是有罪的,向有关部门举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才是法律义务,养父母不能看作...

买卖双方必须得到惩罚!但是对于买方有善待被买人的情况!同样不应该被忽视!虽然必须要惩罚,但是可以减少量刑程度!可以由被拐人和被拐人的直系亲属,共同决定!情节最轻,可以只罚钱!但是我国对打击人口买卖,最重要的一点是很多民警、公安部门之类的执法机构,没有行动积极性!如果他们能拿出像交警队贴罚单一样的工作热情,那么我想,人口买卖应该在中国能得到更加有效的打击!法律应该还要考虑,如何增加打击人口买卖的奖励!充分调动执法部门的积极性!

买卖应当同罪!不仅对人贩子应该严惩,对买方也应严惩,没有买就不会有挖空心思来卖,正是因为对‘买方‘的纵容,才使得人贩子有了利益空间。所谓的‘养育之恩’是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上,最难忘的童年时光失去了原生家庭的孕育,剥夺了本该属于孩子和家庭的幸福。原本正常生活的老父亲,却因为寻找孩子而改变着生活轨迹,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支离破碎,这些后果的产生,是有拐卖人口的恶人还有支持与提供买卖空间的买家共同造成的!
如果是孤儿被收养应该另当别论,但是通过与人贩子之间的买卖而拆散本该幸福的家庭,这就是无良和自私行为!必须受到严惩!!换位思考,别人把你的孩子强行夺去‘抚养’,难不成你还会感激他吗?
对于贩卖人口,我们应该坚决说不!希望天下无拐,无纵容,希望更多想通过购买子女圆梦的人认真思考,当你和买来的孩子过着所谓幸福生活的同时,你可知孩子的亲生父母正在过着梦魇般的生活!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收买人与贩卖人同罪!做个不恰当的类比,贩卖国宝和收买国宝者都入罪吧;贩卖野生动物和收买野生动物者,都入罪吧!买卖是该市场存在的主要原因,没有“消费者”,“生产者”无利可图,买卖人口的罪行必然减少。收买者可以养护爱惜被贩卖儿童,但这种养育的幸福感是剥夺了生身父母幸福的。将自己的幸福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上,从伦理上讲,也没什么好怜悯的!
另外,理顺我国的社会抚养和领养机制,让更多不幸的儿童和父母通过正常渠道实现幸福生活,是根本解决该问题的另一重要任务!

不是法律专业的不了解买方要承担什么罪,但是我同意对买方提起诉讼,追究他们的责任。父母15年的时间都在寻找儿子,每天都在承受内心的煎熬痛苦,孩子被剥夺了和父母生活的权利,在买方那里不知道过的是什么样的生活。明知道孩子是别人的,还买回去,这就是犯罪。不能只看到拐卖方的罪,买方也应该同罪,越严厉越有威慑力,拐卖者,他们有的是穷途末路的,有的是好逸恶劳,这是少数,有法律也有人可能会挺而走险。但是如果买方同罪可能震慑力会更大,有的人是自己没有生育想去买,有的是想要男孩去买,这些人本来生活也过得去,在家乡也有事业,如果知道买卖会犯重罪,我想会很大程度的减少买孩子这种行为,没必要为了别人的孩子把自己或者原有的家庭都搭上。所以我同意买方同罪,买卖都是重罪。

首先必须遵守法律,如果法律规定买方要负什么责任,那么也不用姑息,毕竟拐卖,买卖人口都罪恶巨大,令人痛恨!没有买就没有拐没有卖。法律没规定的,我觉得追养父母什么责,养父母的表现至关重要,孩子作为当事人是最有发言权的。事实上不管如何处理养父母,也不能弥补亲父母与孩子之间缺失十多年亲子纽带的遗憾。无论如何,孩子与养父母的关系已是事实,如何让孩子心里健康,减少心里负担,回归正常的生活比什么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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