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解读
时间:2020-06-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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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本条是本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进一步完善了本法关于相关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担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委托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机构的人员承担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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