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吗?
父母离婚时确定的抚养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
按照《婚姻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子女关于增加抚育费的合理请求,不受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限制。这种请求,往往是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代为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具体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物价上涨、生活地域发生变化、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经济收入明显增加等等。
在现实生活中,负担抚育费的一方可能会基于某些事由提出减少或免除原定子女抚育费的请求。对此,父母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诉请法院处理。一般说来,抚育费的减、免在下述情形下可予准许:一是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时,他方的负担可以减少或免除。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减少或免除,是以继父或继母自愿为前提的,如情况发生变化,继父或继母不愿负担或无力负担该项费用,有给付义务的生父或生母应按原定数额给付。二是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某种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可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免其给付数额。但这种减免也是有条件的,待给付一方情况好转,有能力按原定数额给付时,应依照原定数额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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