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的分别败产制不一定是真的分别财产制

时间:2020-06-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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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在海淀法院开庭,本来很是循规蹈矩的离婚案件,因为男方几次反复无常的调解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一直不明白为什么如此善变,是因为对家庭贡献大还是因为另有隐情?今天开庭男方的一系列证据让我明白了个中原因。
原来,男方一直认为夫妻双方是分别财产制也就是经常说的AA制,所以不同意分割共有财产,并提交了双方的、邮件加以证明,但是法官只说了一句话,你以为的不一定是对的!
那么,问题来了,到底什么才是分别财产制?又如何才能形成有效约定呢,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其实关于分别财产制的要求很少,总结出来就是书面形式形成、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可,也就是说,如果想证明分别财产制的存在,首先要提供书面约定,其次才是协议内容以及是否履行,至于没有书面形式的,即使双方口头约定再清楚也很难被法院所认可,千万不要按照自己以为的方式实行分别财产制。


夫妻分别财产制下,如何认定夫妻债务的性质?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享有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权利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约定婚前、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办理公证手续,债权人亦知悉该约定的,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系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即要求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是因为,在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切财产,双方都可以分割,分割时虽也考虑财产的来源,但如双方都没有可以照顾的特殊原因,共同财产基本上是等分的,这样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在离婚时就可得到对方的财产,这就间味着其家务劳动得到了肯定。
权利的享有须以特定义务之履行为对价。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抚育之子、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即要求一方为了家庭的利益做出了大量的贡献。离婚补偿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承认家务劳动或协助工作的价值。在夫妻分别财产制度下,离婚时双方无共同财产,如不作出一定的补偿,作出贡献的一方的价值就无从体现。



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时,家务补偿请求权的成立,需具备下列要件:

  (1)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此乃成立该项请求权的前提,即只有在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间才产生。对于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或者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部分共有、部分各自所有,或者约定采用其他类型的夫妻财产制的,即使一方付出较多的义务,仍不能产生家务补偿请求权。

  (2)请求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

  请求方必须对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此为启动该请求权的实质条件,也是离婚义务补偿制度的核心。家务劳动虽不能直接创造经济价值,但可以节约家庭开支,间接增加家庭的财富。如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离婚时一方又不能分享对方婚后所得,就是漠视家务劳动的价值,导致一方无偿占有另一方的劳动。补偿以权利义务对等为原则,只有一方付出更多的义务,才存在由另一方给予补偿。付出的义务包括抚养教育子女,照料、赡养老人,支持、协助对方工作等各方面。就内容而言,既包括钱财,也包括劳动和精力。

  (3)行使权利的时间限于离婚之时

  家务补偿请求权须是离婚时由多付出义务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请求,在离婚之前或之后均不能向对方提出补偿。补偿请求权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如离婚时不提出补偿请求,对方可以不予补偿。离婚后,该请求权随即消灭。

  (4)不考虑双方过错因素

  无论另一方对于婚姻的破裂是否有过错,付出较多义务一方均可要求补偿,其补偿请求不以对方的过错为要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有过错的,也不因此而被剥夺补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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