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生效后还能改吗?

时间:2020-06-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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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很多人咨询签了离婚协议登记离婚后能不能反悔的问题。大家都知道离婚的时候夫妻共同财产是要进行分割的,或者通过协议的方式,或者通过判决的方式。一般情况下财产是在离婚时同时分割的,但同时也存在离婚时未分割或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也就是产生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
协议离婚对于当事人离婚的内容与诉讼离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财产的分割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民政局对协议一般不审查或者仅做作形式审查,所以协议的实质内容并没经过国家机关认可,所以当事人事后有异议或者反悔,可以单独提起诉讼,当然,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的财产,当事人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周某与被告郑某因感情不合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了女儿周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每月600抚养费;除屋外的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双方各自拥有的私人财产归各自所有;房屋归女儿周小某所有,原告可暂住被告搬出另住;外欠债务4000元是原告所欠由原告承担。登记离婚生效后,原告得知被告有私房钱认为财产分割不公平,故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法院查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的银行存款,要求撤销原、被告离婚时所签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财产的条款,并依法作出处理。经法院查询,被告在与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存款元,除元作为其女儿教育储蓄双方明知外,还有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在离婚时没有与原告说明。
法院撤销原、被告之间财产分割协议的条件是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在分割财产时没有欺诈和胁迫的情形,法院就不能撤销双方所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本案中,原告认为所订经济条款“显失公平”,如果仅以“显失公平”提起撤销之诉,那么法院就不能以“显失公平”撤销其与被告所订协议的财产条款。然而,原告在起诉时,同时申请法院对被告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调查,而且经法院调查,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元共同财产被告在离婚时没有与原告说明,这元应视为被告在离婚时隐慝的共同财产,据此可见,被告在与原告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情形,因此,法院可以撤销原、被告之间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条款。原、被告双方可就财产重新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这个案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划重点:首先[蝙蝠侠]如果反悔要在一年之内去起诉;其次[蝙蝠侠]要有实锤证明对方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否则法院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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