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能要青春损失费吗?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在短时间离婚的,会问对方要青春损失费,通常是女方向男方提起,那么,从我国法律上的分析,离婚能否索要青春损失费呢?
一、法律上的依据
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这一规定确立了对精神损害可以适用财产赔偿的责任形式,而且就适用范围也作了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民法通则》有关司法解释,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有以下四点:
1、即上述规定的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受到侵害的;
2、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3、对死者的人格权造成侵害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4、损毁他人具有人格意义象征的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且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二、对于是否合理的问题
因婚姻纠纷或者恋爱同居分手而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案件中,双方的恋爱同居是属于自愿的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要求青春损失费显然是不合理的。
当然除非女方能够举证该行为是属于被迫行为,法律才会予以保护。且如果真的有青春损失的话,双方都在损失时间,这样对双方都是有损失的,而不是对方造成的,因此,一方要求青春损失赔偿显然是不合理的。
当然,如果对方自愿给予经济补偿,无论是“青春损失费”或者其他名义都是可以,法律上并不禁止。
以上就是对离婚是否可以要青春损失费的解答,除非对方自愿或者是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否则一般是很难索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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